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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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亭铄、刘保荣、刘美娥、刘艳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亭铄、刘保荣、刘美娥、刘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呼小燕、张玲娟、杜亚东、杨昱春、王天福、薛冰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小燕、张玲娟、杜亚东、杨昱春、王天福、薛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左鹏、杜丽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告左鹏、杜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福荣、刘志江、范志明: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7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荣、刘志江、范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峰: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3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告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强、王祯、刘洪涛、陈玉红:

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联社)与被告李强、王祯、刘洪涛、陈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福平、宋换金、马鑫媛、孙文、李军平、靳改英: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45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李福平、宋换金、马鑫媛、孙文、李军平、靳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马鑫媛、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45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马鑫媛、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2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诉孙文、宋换金、李军平、李福平、靳改英、马鑫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何研、陈岩、李洞宾、王占胜、赵海燕: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52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何研、陈岩、李洞宾、王占胜、赵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4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娜、金星、麻婧: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56号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娜、金星、麻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塔恩克斯、满都日娃、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6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诉塔恩克斯、满都日娃、哈斯额尔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果兰、崔二棉、张美玲、杨雪峰、白常和、董瑞丽: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48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果兰、崔二棉、张美玲、杨雪峰、白常和、董瑞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4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贾静、孙梦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55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诉贾静、孙梦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207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琴与被告泉喜、王启明、包额尔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淑琴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000元(10000元×2%×35个月,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本息合计17000元;二、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淑琴从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泉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温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庆祥与你和代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孟庆祥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温金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本金20000元×月利率2%×45个月,2016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17日),本息合计38000元;2、要求被告温金山支付自2020年6月18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3、要求被告代金星对温金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守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春丽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300元;2、给付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还款到期日)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时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岩: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英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英卓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2240元(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本金7000元×月利率2%×16个月)本息合计924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长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326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凤华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包巴音勿力吉、韩海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昌盛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昌盛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偿还赊购化肥款15300元,利息18666元(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15300元×2分×61个月)合计33966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1日起,以欠款153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被告全部清偿欠款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胡全、金哈申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长喜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贾长喜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9157元及利息1532.5元(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12月1日,23800元×0.005元×3个月=357元,23800元+357元=24157元,24157元-5000元=19157元,利息按月利息0.5%计算,2018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19157元×0.005元×16个月=1532.5元)合计本息20689.5元;2、以欠款本金19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吕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支行诉被告吕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土默特右旗大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占林诉被告土默特右旗大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占林就(2020)内02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赵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段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223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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