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春、朱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忠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董忠宏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给付2015年1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利息26000元(2万×65×0.02),合计46000元;2、2020年6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2分利率计算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丁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凤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丁八十三偿还原告张凤兰生活用款欠款本金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整,小写:13860.00元,利息14968.00元,本息合计288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赵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德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50400元(90000元×0.02元×28个月),本息合计1404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7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二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景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德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46400元(80000元×0.02元×29个月),本息合计126400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7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二分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凤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付逾期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103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成诉你、邓巴根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160元、利息7017.60元,本息合计15177.6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万德泉:
本院受理原告孟木日吉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500元及利息291210元(自2017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以63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并要求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1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1、2项金额合计93710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4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4民初4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42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柳絮: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婷诉被告柳絮(2020)内0125民初32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述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霍林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林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60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范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康润平、赵永生诉被告范志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2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福全、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福全、隋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丽平借款本金51000元、利息40000元,共计91000元;二、被告王福全、隋玉梅给付原告孙丽平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安宇、陈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永震、张柏林: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诉被告刘永震、张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文苑项目商铺承租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二、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将《文苑大厦A-202号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设计图》交付于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3330.48元,违约金229847元,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16万元,供暖费46227.4元,逾期交付设计图的违约金7500元,合计人民币676904.88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502240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大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916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仁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晓锖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撤销被告对原告在内蒙古掌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的监事的登记;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47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中载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闫峰、韩莹莹偿还借款本金30544.12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1月16日,逾期利息为69391.41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巴特尔、武永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7日,被告闫峰、韩莹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巴特尔、武永亮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民事裁定书中载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石治科、樊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朱劭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宏诉被告朱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心与被告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韩德华、刘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杨向心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韩广明、张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广明、张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4390.39元,本息合计64390.39元;二、被告韩广明、张艳红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绘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10元,由被告韩广明、张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聂兴福、杨素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兴福、杨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414.85元,支付利息2714.19元,本息合计22129.04元;二、被告聂兴福、杨素华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4元,由被告聂兴福、杨素华负担。自公告之曰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