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锋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姜贺与被告刘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刘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志与被告刘艳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美玲、温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秀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二虎(又名张银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沈桂荣、付玉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清诉被告沈桂荣、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桂荣、付玉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桂清借款24000.00元;二、以借款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9月14日起被告沈桂荣、付玉芹给付原告刘桂清逾期借款利率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夏克成:
本院受理原告朱凤霞与被告夏克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已判决原告朱凤霞与被告夏克成离婚。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结婚。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辛亚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辛亚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27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王巍、孙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姜淑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淑芝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63000.00元及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00元,你们共同负担296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付力伟、兰贤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力伟、兰贤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6769.58元,本息合计56769.58元;二、被告付力伟、兰贤志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0元,由被告付力伟、兰贤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马国林、王菲: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国林、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6594.88元,本息合计56594.88元;二、被告马国林、王菲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三、被告仲维新对被告马国林、王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14元,由被告马国林、王菲、仲维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胡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乌志军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672.00元,合计5667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赵晓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涛诉被告赵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包玉柱、冯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安东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樊文利诉被告高丛府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10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樊文利不服该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卢文柱:
本院受理原告贾秀明诉被告卢文柱(2020)内0125民初2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杨海迪: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马建、杨海迪、杨海川,案外人郭淑琴执行异议一案,决定书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ー、被告卢广林、陈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45.32元,支付利息8114.86元,本息合计38060.18元;二、被告卢广林、陈玉霞向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始按月利率14.975418‰计算的利息,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52元,由被告卢广林、陈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目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牟薇:
本院受理原告刘坤诉被告牟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牟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坤借款740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陶秀秀:
本院受理原告张卫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陶秀秀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元整,陶秀秀偿还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10000元本金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利息共计1200元;2、偿还2020年3月21日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的本金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陈井武(陈景武):
本院受理原告孙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陈井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雷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于跃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目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张美玲、温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巩国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
李耀庭: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22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3执3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你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