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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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增沛:

本院审理的原告余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增沛给付原告余戎欠款13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十二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雄、王鲜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张雄、王鲜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5万元、利息553800元,以借款本金35.5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边燕军: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边燕军、包金、何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边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就业小贷担保中心代偿款本息50123.67元。二、被告包金、何勇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包金、何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边燕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就业小贷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按揭贷款96572.02元,给付垫付最后一期2016年3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414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并承担起诉之日至实际交付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履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316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忠平、张红梅、冯逵:

本院受理原告韩晓云诉被告王忠平、张红梅、冯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王忠平、张红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2247333元(利息从2010年8月7日起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月利率按2%计算);2、判令被告王忠平、张红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3、判令被告冯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若被告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到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存与被告王建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平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9号楼1单元1501号(产权证号:053614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至原告刘万存名下;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郝杰:

本院受理原告杜二仁诉被告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二仁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郝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刘拴柱、郝秀花:

本院执行的郝龙与刘拴柱、郝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268号执行通知书、(2019)内0602执恢1268号报告财产令、(2019)内0602执恢12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19)内0602执恢12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花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瑞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国伟、白伟、何瑞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2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花岑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上东领海2号楼8层802室(产权证号:2140139320号)房产一处交付给申请人张瑞祥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张瑞祥时起转移;2、申请人张瑞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音格什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音格什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建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裴河:

原告崔云小诉被告裴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裴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崔云小17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裴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海军偿还原告齐利欠款10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周素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翠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素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5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内0602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周素梅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8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编号:2008-0005815)住宅房地产司法处置评估报告、(2019)内0602执恢15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咏梅诉被告白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白丽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白咏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白丽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达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赵欣、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开模、李明和、巴中市华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赵欣、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2700000元及从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6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孟令文: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孟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孟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欠款12550元;二、被告孟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以欠款125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16元,由被告孟令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玉峰、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齐艳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玉峰、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艳艳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白玉峰、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艳艳利息99.84元;三、驳回原告齐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玉峰、代兄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代兄:

本院受理原告齐艳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艳艳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艳艳利息24元;三、驳回原告齐艳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代兄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玉青:

本院受理原告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玉青偿还原告高超借款本金23000元;2.被告王玉青给付原告高超借款利息1955元,并给付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玉青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郎洪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郎洪图偿还原告王金延借款本金24000元;2.被告郎洪图给付原告王金延借款利息25920元,并给付自2020年4月16日至借款实际偿还日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郎洪图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娜: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日乐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准予原告包格日乐吐与被告王娜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包格日乐吐抚养,被告王娜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包格日乐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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