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云、韩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诉被告冯云、韩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曹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诉被告曹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俊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俊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71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24日
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准格尔旗怡晨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刘致枫、孟和、白玉红、何黎、赵博、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执1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奇诉李龙(2020)内0125民初7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万博商贸有限公司、李志、赵树清、尤罗成、李军、李斌、李富强、姜丽、王邦: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博商贸有限公司、李志、赵树清、尤罗成、李军、李斌、李富强、姜丽、王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朱晓东、丁慧、白晓亚、刘东云、白智、王艳、朱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李娜: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诉被告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赵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李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花诉被告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国华、赵瑞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荷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海军、乔红:
本院受理樊金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韩清利: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95号原告沈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韩清利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840元,合计368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韩清利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9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齐玉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8号原告徐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齐玉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500元及约定利息4640元,合计191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齐玉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10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包铁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3号原告白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包铁柱偿还借款23600元及利息17936元,合计415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包铁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包海林、齐海霞: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6号原告付海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包海林、齐海霞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3420元,合计214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包海林、齐海霞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陈秀兰、白凤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68号原告黄金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金斗诉请:1、要求被告陈秀兰、白凤华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250元,合计20250元;2、2020年6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20‰顺延给付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秀兰、白凤华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吴满仓: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741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宏丰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满仓偿还欠款14650元及利息9903.33元,合计2455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吴满仓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韩清利: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032号原告王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韩清利立即清偿原告王桂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被告韩清利立即清偿原告王桂华借款利息1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韩清利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2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76号原告孙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志强偿还由原告代被告偿还的代偿款37500元;2、请求法院以37500元为基数,按0.02元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7日起支付至此笔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计息;3、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志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代小、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77号原告孙凯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代小、陈志强偿还由原告代被告偿还的代偿款18706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白代小、陈志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79号原告孙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志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陈志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金梅: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96号原告代八十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金梅离婚;2、婚生女代灵芝在校读书,要求由原告代八十五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存款、无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原告代八十五自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杨红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97号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杨红泉偿还农资款本金10474元,利息2775元,本息合计13249元;2、要求被告杨红泉起诉日期支付原告相应的约定利息按0.005元利率计算至还款完为止;3、案件受理费被告杨红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金峰: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599号原告赵兴泽诉你劳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9320;2、案件受理费被告金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