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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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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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兵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卜悦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1号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欣欣建材装潢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卜悦敏给付装潢材料款83979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卜悦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包帅: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帅偿还借款24500元,给付利息10875.45元,本息合计35375.4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帅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崔鹏辉、刘艳玲: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崔鹏辉、刘艳玲偿还借款29990元,给付利息7365.28元,本息合计37355.2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崔鹏辉、刘艳玲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艳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4号原告占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艳成给付原告占柱玉米款66000元及约定利息12540元,本息合计785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艳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14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刘树民: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5号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树民偿还借款42540元;2、要求被告刘树民给付利息3615.9元,本息合计46155.9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树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包宝喜: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66号原告吕勋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宝喜偿还借款26000元,给付利息33800元,本利合计59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宝喜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李长峰、白来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69号原告包双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李长峰、白来小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8000元,本息共计18000元;2、要求二被告李长峰、白来小给付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李长峰、白来小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8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包那仁朝各吐: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71号原告赵小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那仁朝各吐偿还原告赵小平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包那仁朝各吐给付利息2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包那仁朝各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魏玉琴: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73号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魏玉琴偿还借款7280元,利息6260.8元,合计13540.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魏玉琴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9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塔木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75号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塔木苏偿还欠款13000元,利息3510元,合计1651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塔木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刘额尔敦宝力高: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76号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额尔敦宝力高偿还借款本金579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额尔敦宝力高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9时4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张百岁、王丽丽: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2号原告科左中旗白音花恒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百岁、王丽丽偿还借款本金3800元,本息合计:11096元;2、要求被告张百岁、王丽丽给付欠款利息7296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账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分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百岁、王丽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9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王景文: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4号原告郑玉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景文偿还借款35800元;2、要求被告王景文给付利息27924元;3、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景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王玉花、白俊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6号原告郑玉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王玉花、白俊宏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二被告王玉花、白俊宏给付利息17400元,合计:47400元;3、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王玉花、白俊宏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王景文、谢桂霞: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7号原告郑玉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王景文、谢桂霞偿还借款30000元;2、要求二被告王景文、谢桂霞给付利息21600元,合计:51600元;3、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0.02元给付利息至全部还清为止;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王景文、谢桂霞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包希日巴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8号原告白六十七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希日巴拉给付建房尾欠款54600元,利息37572元,本息合计92172元;2、要求被告包希日巴拉给付起诉之日2020年5月1日以54600元为基数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包希日巴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8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09号原告白六十七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王来福给付建房尾欠款40600元,利息28492元,本息合计69092元;2、要求被告王来福给付起诉之日2020年5月1日以40600元为基数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来福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单海宝、王彩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3号原告包达白已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单海宝、王彩花偿还单金全向原告包达白已拉的借款本金13500元,2、要求二被告单海宝、王彩花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2362.5元;3、要求被告单海宝、王彩花从起诉之日按0.005元承担利率利息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单海宝、王彩花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9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德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五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7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丽霞、高秀宽: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5号原告袁玉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王丽霞、高秀宽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利息17860,本息合计64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丽霞、高秀宽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杨苏雅拉图、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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