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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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8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桂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95540.03元(105530.03元-9990.00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桂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李长红: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长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俊发借款本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胡俊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长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孙丽娟、张永财:

本院受理原告孙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丽娟、张永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峰借款本金73900元;二、被告孙丽娟、张永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孙峰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1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18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丽娟、张永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刘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姚水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姚水莲与被告刘宝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明轩(2014年4月17日出生)由原告姚水莲抚养,被告刘宝泉每月给付婚生子刘明轩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20年7月份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刘明轩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宝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于秀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秀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金荣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400元(14400元-2000元=12400元);二、被告于秀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金荣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2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赵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秀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康利鹏: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邬二保、张果果、康利鹏、刘志强、云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陈友强:

本院受理原告白晶晶与被告陈友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白晶晶与被告陈友强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晶晶负担150元,由被告陈友强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洪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丽与被告王洪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李明丽与被告王洪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明丽负担150元,由被告王洪泉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张金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刘秀华与被告张金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150元,由被告张金柱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郑汉民: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富、郑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申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丽臣: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16号原告张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白丽臣偿还原告张立借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白丽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0号原告赵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吴玉兰、黄拉西拉木吉拉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3时1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吴布和、吴满红: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1号原告孟大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吴布和、吴满红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及支付利息877.5元,本息合计7377.5元;2、判令二被告吴布和、吴满红支付以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自2020年4月7日直至本息还清期间的利息;3、由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2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马长明、杨巴根: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2号原告高金华、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被告杨巴根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38000元,合计78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马长明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立案后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以实际占用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杨桂荣、赵海龙: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624号原告刘洪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杨桂荣、赵海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7600元,本息共计876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杨桂荣、赵海龙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2时5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郭建军:

本院在执行赵玉山、赵小青与郭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杨泽文: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287号原告孟银所诉被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北巴彦塔拉嘎查委员会、杨泽文、第三人陆秀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第378号判决书;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赵博: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李永霞与被告赵博离婚。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李永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李满花(又名满花):

本院受理原告马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满花偿还原告马淑琴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李满花给付原告马淑琴借款利息125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李满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马明柱、李祥宝: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48号原告高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5750元,合计1222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以借款本金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桂兰、好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47号原告吴全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24580元及利息15999.3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第一笔从2020年5月23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27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3.要求二被告给付第二笔从2020年5月18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18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辜锡平、陈志岩: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58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3200元,本息合计1032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包金格、王文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64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73600元,本息合计1536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以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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