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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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图雅、孟根白乙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65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28800元,本息合计738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到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贺晓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瑞红诉被告贺晓冬、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贺晓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0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贾三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厚厚、赵银换、孟俊英、李嘉祺、李嘉鑫诉被告贾三勇、李永杰、杜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三勇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1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孙雁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金玉诉被告孙雁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雁宾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8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99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冯海斌、杨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冯海强、陈燕清、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宝双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义与被告宝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50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布仁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灵与被告布仁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吕亦方、苏冠珩、呼和浩特市耀市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孙荣堂、孙聿德、于波申请执行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金都名苑小区共计32套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通知你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佳佳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贷款本金285590.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佳佳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该合约约定的计息日起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与费用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佳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陈发虎、宋春英: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运亮、何献芬、李友来、张慧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2505号]一案中,案外人白露薇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健康街15号中蒙医院3号楼2单元5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内0105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白露薇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你们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赵利平、梁艳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功与被执行人冀二平、王荣峰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276号]一案中,异议人王荣峰请求本院撤销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景观花园三期六号楼五单元东户房屋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王荣峰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内0105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白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白双福诉被告白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温海涛、姚利娜: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5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9)内0105执1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温海涛、姚利娜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凯泰愉景3号楼10层1单元1001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呼房售字第20120055号,建筑面积136.86平方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张天顺、王爱清:

本院受理孟中伟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866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2019)内0105执3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爱清所有的比亚迪牌蒙AKE820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邢雪峰:

本院受理王延河、王晓云申请执行邢雪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3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邢雪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商务写字楼8层8013号房屋归买受人王延河、王晓云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非执字第00151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护城河南街发达公寓3号楼1层1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5层1号房屋归买受人呼和浩特市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内蒙古富丽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张雅晴:

关于本院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与内蒙古富丽华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张雅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梅诉被告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郑喜忠:

本院受理赵永峰与郑喜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丁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润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3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亚盛与王全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武川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拴拴诉被告周志强与第三人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阿腾布勒格、秦格勒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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