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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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余改花、翟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巧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余改花、翟志明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5092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余改花、翟志明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吕领军诉被告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吕领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181667元,本息合计1681667元。二、驳回原告吕领军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石四树、黄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明诉被告石四树、黄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207866元(以月利息2%计算利息),本息合计307866元;2、请求被告给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月利息2%);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起诉费、财产保全等所有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呼兵:

本院理原告王占锁诉被告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呼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占锁借款本金16.8万元;二、被告呼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占锁借款利息2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呼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赵丽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包丽军、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高水兰、包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赖海青、包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古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包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吴其其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包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高胡吉雅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李金格:

本院受理原告海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0日

吴雪彬:

本院受理原告崔书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兴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关永平、通辽市骅鑫粮贸有限公司: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2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将被执行人通辽市骅鑫粮贸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蒙G62535号福田欧曼牌车辆以二拍流拍价59,983.00,交付申请执行人赵艳梅抵偿执行标的52,983.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5,00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垫付拍卖服务费2,000.00元。牌照号为蒙G62535号福田欧曼牌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赵艳梅。二、申请执行人赵艳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昌盛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及种子款14300元,利息10582元,合计24882元;2、要求被告从2020年6月11日起以欠款14300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到全部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黄浩: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9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浩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格勒嘎查建筑面积为92.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6980号)予以拍卖;向你公告送达通光大估字(2020)第J D-0012号评估报告书,内容: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29日,对你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呼和格勒嘎查建筑面积为92.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6980号),评估价格为105,63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王长青: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081号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王长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安装彩钢瓦款5000元,支付利息5100元,本息合计10100元;二、被告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从2020年4月2日起到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关尼玛(别名关福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200号原告王福顺与被告关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0200元;二、被告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福顺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96号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被告代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金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欠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代金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娄金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629号原告刘广利诉被告娄金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广利欠款12400元;二、被告娄金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广利2016年12月7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广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0元,由被告娄金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海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917号原告王银花诉被告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银花债款24334元(本金21900元+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59元);二、驳回原告王银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1元,由原告王银花负担50元,被告海军负担791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周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东庆诉告周辉、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铠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辉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林东庆租赁费380000元及租赁费380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林东庆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7元,由被告周辉、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另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一并将上诉状公告送达于你,上诉内容为:1.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周辉承担,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与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吕瑞军、牛晓英: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万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牛晓英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17370080800419390);(2019)内0602执恢191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裁定书内容为:划拨被执行人牛晓英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17370080800419390)内存款47491.94元;(2019)内0602执恢19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裁定书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吕瑞军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6号万益鑫商住小区1号楼1单元1205号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10-0011788),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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