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春、黄永发: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春、黄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9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张永灵: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诉被告张永灵、张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常江、杜媛:
本院执行的(2019)内062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温振威与被执行人常江、杜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江所有的位于树镇西园路西,文苑新村49#东向西第6号底商(房产证号:29405,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年562号),2019年9月3日以(2019)内0621执恢42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常江所有的位于树镇西园路西,文苑新村49#东向西第6号底商(房产证号:29405,土地证号:达国用2010年562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贾永、吴凤玲:
本院受理王玉生申请执行贾永、吴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6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海业欣园18号楼2单元301室(证号:135021402215)的房产,现依法要求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腾空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海业欣园18号楼2单元301室(证号:135021402215)内的物品,逾期不腾空,本院将依法强制腾房。同时本案还有拍卖剩余的案件款,被执行人如不及时领取,我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孙雪叶: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杰诉被告孙雪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代被告缴纳的物业费、二次加压电费、二次垃圾转运费共计53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代被告缴纳的采暖费、管网改造费共计11207.58元;上述两项费用共计16568.5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郭晓哲:
本院受理的李清亮与郭晓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531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计2913.06元);共计27444.0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经营的回民区纳奇自助意式西餐厅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调料及副食等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货款24531元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建民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1073号之一、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宇轩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件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1133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837号之一、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韩怀宇、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牛逸原、李玉萍诉被告韩怀宇、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樊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芙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汪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维忠诉汪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826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牛红飞、段芬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被告牛红飞、段芬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刘云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东诉被告曹明夏、黄小军、刘云杰、腾双娥、刘发、高初腾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谢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双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乌力吉白乙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马双林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结清利息时扣除被告给付的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谢乌力吉白乙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包宝仓、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启源种业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白额尔敦(曾用名白东林)、李花拉: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额尔敦、李花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何树海、包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树海、包斯日古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赊购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7405.00元,并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本金17405.00元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白同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同拉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元,并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闫福寿: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李瑞芬:
本院受理原告郄喜乐诉被告李瑞芬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7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陈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双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代六斤: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六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从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武燕云:
本院受理原告高仪庭诉被告武燕云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0121民初16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王家栋: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家栋、任昊、王巧荣、王满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王茂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达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张义:
本院受理原告淡炳奇与被告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乔永子:
本院受理原告赵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表正诉被告张红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
刘海芬: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武忠玉、刘海芬、段生旺、王凤丽、段连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