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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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喜旺、李果桃: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喜旺、李果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对你方所有的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金源新居1-4-407号,建筑面积为124.86平米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且已流拍,流拍价为346910.8元,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8)内0824执2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爱林、刘焕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被执行人张爱林、刘焕丽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苗圃街坊的一套房产,蒙房权证乌拉特中旗字第106021200053号,建筑面积为2621.2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乌中国用(2012)第2012003号,土地面积为1806.78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秦铁山:

本院受理原告邓谷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26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2019)内052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中"秦铁山,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102032841"补正为"秦铁山,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710203281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武海洋:

本院受理原告隋意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祎然诉被告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收利息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诉被告王呼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呼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偿还借款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呼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包前德门: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诉被告包前德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包前德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偿还借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包前德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史琦: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诉被告史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史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新城区迈阿蜜演艺中心偿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史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坚、刘荣枝:

本院受理的李彬彬诉李坚、刘荣枝借款纠纷一案,李彬彬申请对李坚、刘荣枝质押的珊瑚饰品、摆件共计31件物品进行评估(附质押财产清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坚、刘荣枝:

本院受理的侯静诉李坚、刘荣枝借款纠纷一案,侯静申请对李坚、刘荣枝质押的2块玉石、黄金等共计35件物品进行评估(附质押财产清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金晓蕾: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金晓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48.95元、利息4211.58元、费用12445.84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22206.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4月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3年5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3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素云: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408.88元、费用40993.13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99402.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6月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3年7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5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霍建刚: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霍建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199.58元、利息12357.54元、费用65888.28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10244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4年5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3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9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孟庆超: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孟庆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487.1元、利息8947.88元、费用36782.3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67217.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5年10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3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张永红: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85.79元、利息10189.14元、违约金43968.67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共暂计6864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向原告申请办理公务卡,2015年10月原告通过申请,向被告发放额度为2万元的公务卡。被告使用该公务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2民初30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田旭:

本院受理原告司换虎、王永梅诉你、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孙贵兴、吴巴达玛斯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奈曼支行与被告包阿拉木苏、李金玉、伍德力根、陈桂兰、王布和、吴正月、孙贵兴、吴巴达玛斯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包阿拉木苏和被告李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奈曼支行贷款本金18186.75元,给付罚息4559.68元,本息合计22746.43元;二、被告包阿拉木苏和被告李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罚息,以贷款本金1818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自2019年8月6日至本金还清为止;三、被告伍德力根、陈桂兰、王布和、吴正月、孙贵兴、吴巴达玛斯其格对上诉一、二项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伍德力格、陈桂兰、王布和、吴正月、孙贵兴、吴巴达玛斯其格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阿拉木苏和被告李金玉追偿。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包阿拉木苏和李金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张斌、郭欢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蒙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郭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焦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被告焦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强、李俊玲、苗雪梅、郭建平、马文磊: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0号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强、李俊玲、苗雪梅、郭建平、马文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布仁道特胡:

本院受理原告丁付兵诉被告布仁道特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田雨雨:

本院受理原告呼静诉被告田雨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六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宝成:

本院在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84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裁定书内容为: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宝成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执恢1838号执行案件款53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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