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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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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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拉丁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卫东、张东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路永军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魏萍、张银财: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诉被告张银财、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3163667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1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止】,并承担诉后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杨恩:

本院受理原告白艳龙诉被告杨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0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白艳龙欠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杨恩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贾世军、孟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桃诉被告贾世军、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贾世军、孟志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机动车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辆(蒙BHE300)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55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高定明、高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岳秀英、祁海军、祁海德与被告高定明、高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高定明、高文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岳秀英、祁海军、祁海德借款本金46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花、李亚恒、李埃成、靳二女:

本院受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王花、李亚恒、李埃成、靳二女、王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花、李亚恒、李埃成、靳二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杨和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624933.33元及以4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树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8732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4708元,由被告王花、李亚恒、李埃成、靳二女、王树民负担14024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王花、李亚恒、李埃成、靳二女、王树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邢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席振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韩井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孙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陈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建成诉你及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郝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继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郝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继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郝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高志彪: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颖与被上诉人高志彪、张桂珍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5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严加胜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邦商贸有限公司、朱志凯、范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昆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韩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曹门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张正月:

本院受理原告曹门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包常福:

本院受理原告高兴华与赵领小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吴龙:

本院受理原告洪哈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张勿力吉德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6日

呼和浩特市锐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靖、张茂全、第三人折海宽、呼和浩特市锐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邓少华、白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任宝珍诉被告邓少华、白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3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七十九、王白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七十九、陈宽后、秦海军、王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邬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张东花、许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岳磊、冯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杨迎霞、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董俊武: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董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内0924民初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内济丰估字【2020】第0043号、0044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全正:

原告高建强与被告全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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