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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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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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慧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桂珍、程友民: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呼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崔志忠、李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明与崔志忠、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志忠、李秀珍偿还欠原告柴凤莲的本金55700元及利息,利息一分三厘;要求被告崔志忠、李凤珍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崔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清与崔志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崔志忠、李秀珍偿还欠原告柴凤莲的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一分三厘;要求被告崔志忠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范凯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书平与被上诉人范凯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沙仁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63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那松巴图:

上诉人敖登高娃就(2019)内25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9)内252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均合法有效;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李成、项文哲: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李成、项文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李成、项文哲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苏尼特街南、建设路西万达家园小区1号楼4单元502号(产权证号117021300885号)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二连浩特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二连浩特市】0619-03-0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2919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高英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巴特尔、王小艳: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市分行与巴特尔、王小艳、二连浩特市新荣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巴特尔、王小艳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恐龙大街北、诚信路商业街A座1单元01041号(蒙房权证二连浩特市字第117021100651号)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二连浩特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二连浩特市】0623-05-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62459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王顶峰、周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玉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白雪: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执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将被执行人白雪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泰和东侧、杜尔伯特西大街南侧1号5单元6013号室房屋,以流拍价格2130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偿债务。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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