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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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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常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明、常东梅、李瑞枝、张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肆拾伍万元(¥450000.00),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张桂芳、李瑞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海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221号原告牛玉良、牛卓与被告张海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8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牛玉良车辆损失款2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牛卓医疗费702元;三、被告张海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牛玉良车辆损失款等合计59672.57元(车辆损失款58672.57元+拖车费3000元-交强险2000元);三、驳回原告牛卓、牛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96元,由原告牛玉良负担54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张海富负担17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付显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红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石红艳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石红艳与被告付显生离婚;2、婚生女付迎春(2005年2月1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姚映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1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姚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姚映辉给付贷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1919.44元,本息共计31919.44元(截止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3日以后按本金3000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杜志婷: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呼和浩特秦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9)内0125民初109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内0125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周青臣: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1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周青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要求:一、要求被告周青臣偿还贷款本金47480.50元,支付利息786.51元(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2020年4月13日以后按本金47480.50元计算利息,利率按执行利率年息4.35%基础上上浮50%计算,直至贷款实际偿还完为止;二、要求被告周青臣负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关福生:

本院依据(2015)左民初字27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张志德申请执行关淑芹、关福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20]第0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被执行人关淑芹丈夫孙德君名下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嘎查的118亩林地自2019年12月11日-2059年11月12日止共计40年的林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林木现状)所有权的市场参考价格为:379294.27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恢3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关淑芹丈夫孙德君名下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东烟灯吐嘎查的118亩林地自2019年12月11日-2059年11月12日止共计40年的林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林木现状)所有权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林地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孙健:

本院依据(2019)内052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张志德申请执行关淑芹、孙德君、孙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一、通辽佳合评字[2020]第0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关于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移民新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32-09956号,面积86.61平方米的房产的市场参考价格为:182920.32元;二、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536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将被执行人孙健(152322199304260515)名下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移民新家园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32-09956号,面积86.61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法院公告

●内蒙古沐兰医药有限公司遗失银行印鉴卡,声明作废●内蒙古统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安店遗失开户许可证及存款人查询密码,核准号J 19100118459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都市支行,账号15001706636052508259声明作废●韩剑峰丢失2016年6月4日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1号楼2单元701房款收据34600元,声明作废●郭建明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华茂名居19#-2-14西的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0018737金额268480元,声明作废●新城区安琪俪可婚纱经销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2150102MA0Q1UBB8C,声明作废●本人余朝辉身份证号420922198210102032承租京源港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22#-306公寓,将2018年1月5日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收据原件丢失。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都将由本人承担,与京源港无关。特此声明作废●马杰、郭琛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巨华世纪城和谐园5#-1-6西的购房款发票遗失,发票号01213899金额776000元;发票号01213585金额735853元;声明作废●钟凯(父亲:钟志彬,母亲:刘萍)遗失出生证明,编号Q150032223声明作废●四子王旗文军种植专业合作社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93150929094446897L特此声明●金川开发区大肚水饺店(92150100MA0Q9Y707X)密码纸遗失,特此声明●苏连心遗失户口迁移证,证号:00331876声明作废●郝百岁遗失亲亲城小区19号楼1单元501室购房收据一张,收据号:2624128金额:291816元声明作废●王永青遗失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一张,收据号:0037521租金定金:10000元,开票时间2017年12月12日特此声明●呼和浩特市志宏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150102000036413特此声明●父亲:刘晓军,母亲:关文,其孩子刘宇峥出生证遗失,编号:O150158692,声明作废●吕二奴于2020年7月6号上午10点左右在乌海市千里山镇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52722196404050310,特此声明●本人王安平一在呼和浩特恒大养生谷认筹住宅一套,认筹书编号C4177091,由于个人原因不慎将此认筹书丢失,后续引起法律责任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准格尔旗小雨点幼儿园遗失公章,办学许可证号码:115062260000051,特此声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谭俊杰水果店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828199501212714特此声明●邢丑奎遗失残疾证,号15262219720115101434特此声明●回民区郭瑞英玩具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50103600448795特此声明●玉泉区海凤日用品经销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50104600437593特此声明●李学勤152827198912155422身份证原件于2020年7月8日丢失●赛罕区新材保温材料销售服务部发票专用章丢失,特此声明●玉泉区菲雅服装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50104600142843,声明作废●万燕伟与陈艳之子万书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编号O150108424,声明作废●刘睿与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橙紫苑A区6号楼2单元2501室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丢失一份,声明作废●内蒙古农保宝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6754589X9,不慎将公司开户许可证和密码函丢失,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12570101.特此声明作废●呼和浩特市新科逸化工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金税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1240895802664税 盘 号 :661507549412声明作废●乌审旗宏伟运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代码91150626MA0NT0A42U,声明作废●回民区鸣阳门窗装饰部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103MA0N6W FC1M.声明作废●本人潘云身份证号1501021953****153X曾经在2011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合作银行财富支行现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商商业银行财富支行贷款,并在2012年4月5日结清后不慎将注销证明和营业执照还有委托书丢失,特登报证明。

遗失声明

注销公告

包头市凯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502032001374)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新型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示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新型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工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新型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化项目二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二区天平路以东、金桥九路以西、阿木尔南街和阿木尔北街之间地块。本期工程总占地面积为2669.08m2。本项目年产碳/碳复合材料450t/a。(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资料。建设单位: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联系人:张彦利。联系电话:13394891796通讯地址:呼市赛罕区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主要集中在本项目地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网络链接:ht t ps://pa n. ba i du.com/s/

1_hs W vr p8f i cdgku1eC_kKw提取码: r qxk。(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联系,提出对本项目的意见或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为本信息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

内蒙古中晶科技研究院

2020年7月17日

关于人员裁减情况说明

按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设置整改工作方案》(开投发[2019]414号)要求,依据《部门员工岗位测评》结果,经上级批准,公司研究决定对员工:张姝娴,身份证:1526321993****0609进行裁员,社保、公积金缴纳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特此说明。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7月14日

工程竣工公告

由我公司中标承建的2012年新华东街沿街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工程(十八标段)工程已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请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人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公司联系,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我公司不再予以处理。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更正公告

内蒙古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在本报刊登的拍卖公告中更正内容如下:公告中第四条第三款更正为“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在白安高速与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署路基工程劳务合同的单位可参与竞买。”特此更正。联系人:贾先生18604741293

内蒙古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2020年7月16日

注销公告

托克托县少华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代码93150122M A0N 2K5135)成员大会于2020年7月16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凉城县蒙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代码93150925095556991E)于2020年7月16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注销公告

凉城县计平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925095552210E)于2020年7月15日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清算组申报债权。

法院公告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杨金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杨金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赵瑞风:

本院受理郝凤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315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郝凤凤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2014年5月8日的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每月160元,利息从2014年5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暂定计算至2019年5月8日,利息暂定为9600元,2019年5月8日以后的利息自动顺延。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2015年7月25日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每月1200.00元,利息从2015年7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暂定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利息暂定为55200.00元,2019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自动顺延。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2015年7月25日的借款本金28000.00元。上述总计1608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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