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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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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70.44元、罚息2140.5元,合计52210.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铁军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张铁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铁军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李瑞刚、朱冬梅、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海军、赵彩霞、李美强、刘丽春、李刚强、苗巧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海军、赵彩霞、李美强、刘丽春、李刚强、苗巧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赵彩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25日的借款罚息321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海军、赵彩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被告李海军、赵彩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李文斌、孟利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李文斌、孟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利军、杜丽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25日的借款罚息444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孟利军、杜丽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被告孟利军、杜丽平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苏存虎、刘二杏、苏铁虎、张翠荣、苏卫东、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苏存虎、刘二杏、苏铁虎、张翠荣、苏卫东、马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存虎、刘二杏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41950元、利息378.05元、罚息9878.24元,合计5220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苏存虎、刘二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苏存虎、刘二杏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苏存虎、刘二杏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258.93元,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苏铁虎、张翠荣、苏卫东、马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瑞刚、朱冬梅、张铁军、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李瑞刚、朱冬梅、张铁军、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刚、朱冬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1375.21元,罚息2311.88元,合计53687.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瑞刚、朱冬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李瑞刚、朱冬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李瑞刚、朱冬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曰内付清;五、被告张铁军、卢燕、张振宇、张永乐、杜银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卢燕、张振宇、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张永乐、杜银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卢燕、张振宇、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张永乐、杜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燕、张振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6月8日的借款本金69500元,利息1689.66元,罚息16370.82元,合计87560.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卢燕、张振宇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0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卢燕、张振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卢燕、张振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张铁军、李瑞刚、朱冬梅、张永乐、杜银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永乐、杜银霞、张铁军、卢燕、张振宇、李瑞刚、朱冬梅: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张永乐、杜银霞、张铁军、卢燕、张振宇、李瑞刚、朱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乐、杜银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的借款本金69939.43元,罚息3115.8元,合计7305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永乐、杜银霞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张永乐、杜银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永乐、杜银霞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377.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曰内付清;五、被告张铁军、卢燕、张振宇、李瑞刚、朱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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