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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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郭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巨博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杭满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启源种业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包石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启源种业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永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鑫启源种业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司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郎七龙:

本院受理原告曹鸿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郎七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鸿亮建房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曹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史永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业与被告史永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史永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建业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9年9月4日起,按月利率20‰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风艳:

本院受理原告姚红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红亮与被告李风艳离婚。二、婚生子姚凯由原告姚红亮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燕、李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71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苏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1319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土默特右旗大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林诉被告土默特右旗大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永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数刚: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瑞诉被告张数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贾占清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执保56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2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葛晨翔诉被告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金梅诉被告侯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4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葛宏飞、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岳铁诉被告葛宏飞、吕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康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康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存英诉被告李国华、李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茂: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夫与被告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5641.64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并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合计35641.64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李茂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黄润娥:

本院受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黄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坚诉被告高志彪、内蒙古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诉讼之日止,按每月2.0%支付原告贰拾万元(200000元)本金及利息,2014年7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的未付利息为27.6万,本金+利息合计47.6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年利息24%计算,基数20万,一年利息为4.8万,从2014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为5年,未给付利息24万,从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欠利息为3.6万。合计截至2020年4月25日欠利息27.6万,本金+利息=20万+27.6万=47.6万)并从诉讼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加罚利息,还清之日截止。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曹赛:

本院受理原告荣宝川诉被告曹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荣宝川借款本金46500元,并以46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4元,公告费500元,原告荣宝川已预交,由被告曹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斯琴巴特尔、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韩华、菅瑞华诉被告斯琴巴特尔、刘桂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桂娟、斯琴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本金7028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合计265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桂娟、斯琴巴特尔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增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志芬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牧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牧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3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向原告呼和浩特市牧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53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牧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徐寿田、王润梅:

本院受理原告付波与被告徐寿田、王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寿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付波借款500000元,并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付利息;二、被告徐寿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付波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160000元;三、驳回原告付波对被告王润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周传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周传琴、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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