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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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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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那木吉拉:

本院受理原告曹鸿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那木吉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鸿亮建房款本金人民币24547.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从2018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金4547元从2019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冯彦利:

本院受理原告翟俊与被告冯彦利、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冯彦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翟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翟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建新、姜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0000元利息55760元; 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韩树志、何志领:

本院受理原告王咏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此笔款项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胡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泽字与被执行人胡飞、云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不在家中居住,不接电话且一直未履行,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申请人张泽字申请评估拍卖你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121执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9)内0121执2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你履行(2018)内01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飞所有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水晶城15号楼1单元1楼西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通知你于2020年9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技术室参加抽取评估拍卖机构程序,并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10时现场勘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美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美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杜冰:

本院受理王振元申请执行杜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杜林:

本院受理倪永兵申请执行杜林、云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利斌、张占军:

本院受理杨高贵申请执行张占军、张利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云砚峰:

本院受理倪永兵申请执行杜林、云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内0105执11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乔林旺:

本院受理王世军申请执行乔林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7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图拉古尔:

本院受理马浩然申请执行图拉古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7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宏宇:

本院受理韩春树申请执行张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76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崔新荣申请执行哈斯巴特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1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刘清龙:

本院受理刘奕然申请执行刘清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1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杨俊旺:

本院受理李江华申请执行杨俊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04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泽阳:

本院受理王烁、赛罕区卡塔利亚私房菜馆申请执行张泽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0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刘开元:

本院受理刘润梅申请执行刘开元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21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申友刚、董睿:

本院受理内蒙古阳光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申友刚、董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0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将被执行人申友刚、董睿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商住区12号楼6层2062号房屋归买受人内蒙古阳光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将董睿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桥华世纪村居花园小区19号楼4层402号房屋归买受人内蒙古阳光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韩华泉:

本院受理李宝诉韩华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韩华泉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双树村南街电力小区1号楼5层3单元30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向菊生、冉瑞生、冉仕位诉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袁志国:

本院受理姚立名诉袁志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19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袁志国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13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梁爱萍、李强、新城区车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李湘云、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销部: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萍、李强、新城区车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李湘云、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销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40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国宏(价)字【2020】第073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李凤英:

本院受理丁爱萍申请执行张腾、李凤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25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济丰估字[2020]第0120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杜怀军、包长海:

本院受理白晓英申请执行杜怀军、石黎平、包长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91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恒万车评报字【2020】第2020044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崔海齐:

本院受理黄全喜申请执行崔海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董银贵、孙美美、董福贵、姚慧、刘小霞、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4号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董银贵、孙美美、董福贵、姚慧、刘小霞、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5号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小燕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崔玉璞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程俊平:

本院在执行王一兵与张宗保、程俊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王一兵的执行申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斌:

本院受理原告邬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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