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郄风风、要新平、高玉梅、松永刚、白栓枣、李平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玉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高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白栓枣、李平园、郄风风、要新平、高玉梅、松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玉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9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耿炜、杨凤珍、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耿炜、杨凤珍、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在生、郑义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根诉被告张在生、郑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韩冰: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泉诉被告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冯海斌、杨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冯海强、陈燕清、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向峰与被告李瑞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内蒙古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金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7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袁浩:
本院受理原告姜传华与被告袁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牛利军与马兴东、范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马兴东:
本院受理原告牛利军与马兴东、马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谷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建飞诉被告谷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谷江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永兴、王俊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兴、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永兴、王俊霞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2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小明、张静静、王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补元、潘四女、王强、王婷、李占明、张小明、张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小明、张静静、王婷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段春光、史美霞、付润月、曹丽、王敏、蔺忠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段春光、史美霞、付润月、曹丽、王敏、蔺忠印、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史俊义、边建琴、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史俊义、边建琴、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田学中、王冬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田学中、王冬梅、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周智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周智军、于海燕、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郑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罗海宾: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赛罕区互友达川西老炮火锅店: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4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公告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更正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振江、殷惠丽、王贵元、康红霞、杨国栋、张俊英、李海柱、李平、贾仕勇、内蒙古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邮箱公司诉被告王振江、殷惠丽、王贵元、康红霞、杨国栋、张俊英、李海柱、李平、贾仕勇、内蒙古广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7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内蒙古私语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易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孚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欣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丽诉被告内蒙古私语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丰易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孚龙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咏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欣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鲁原昌: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鲁原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董银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董银贵、孙美美、董福贵、姚慧、刘小霞、董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8083号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