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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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海诉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树成诉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立敏诉被告王玉梅、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马立敏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于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翠华诉被告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周迎宾: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刑恩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梁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贾志影与被告梁福成、冯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殷翠玲诉被告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罗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杨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晓勇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355)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王志喜申请你诉前保全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刘金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北、郝家圪卜路西、K1路东、R8街南3-2-804号房产(合同编号:2010-0022623号)予以轮侯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赵培霞:

本院受理原告闫广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产字第3637号、现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号东胜字第F2010000015号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北路8号街坊1-607房屋属于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哈达、娄树庆、范金义:

本院受理原告冬梅与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冬梅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9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被告哈达、娄树庆、范金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金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远胜诉被告金东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93号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装修阳光小区底商剩余装修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兵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和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乐多乐综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就(2019)内06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改判驳回张兆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秦永兵诉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700元;2.请求被告王慧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尚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库布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尚云给付原告货款162320元及利息(以16232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48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申祖旗: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申祖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给付原告垫付的粮油款9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海龙(白龙)、辛月:

本院受理原告高树平诉被告白海龙、辛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龙(白海龙)、辛月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二被告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们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苏皓田、王文静、苏在斌:

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皓田、王文静、苏在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苏皓田支付逾期租金1287478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1079254元,共计2366732元,并自2019年9月21日继续以租金128747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支付罚息至全部还清所有债务之日止;2、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馨视佳广告装饰中心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亿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18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92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薛春梅、白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薛春梅诉被告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白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薛春梅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30万元及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白海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改莉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刘改莉借款本金51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改莉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王慧负担4450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徐跃军、关飞鹏:

本院受理原告刘马龙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跃军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20)内0602民初2619、2619-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驳回管辖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郭春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郭春山偿还刘剑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20)内0602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宏宇:

本院受理李志敬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7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志敬的诉讼请求: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10600元(已给付21280元),利息按2分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本息合计11432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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