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9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铁虎、张翠荣、苏存虎、刘二杏、苏卫东、马利利: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苏铁虎、张翠荣、苏存虎、刘二杏、苏卫东、马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铁虎、张翠荣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6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285.71元、罚息3272.46元,合计6355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苏铁虎、张翠荣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苏铁虎、张翠荣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苏铁虎、张翠荣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律师费324元、公告费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被告苏存虎、刘二杏、苏卫东、马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黄二冬: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二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思琦: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思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吴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曹鸿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格日乐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鸿亮建房款本金人民币24547元,并从2019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中澳节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70200元;2、依法判令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全部货款之日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赵冬升:

本院受理原告刘沛博与被告赵冬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冬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刘沛博18012元;二、驳回原告刘沛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吴海东:

原告索富俊诉吴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吴海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吴海东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索富俊饲料款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何建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周正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17日

李一鑫: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一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徐美伴: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美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王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胡井元诉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卢广林、陈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世杰诉被告卢广林、陈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胡飞、刘冬梅:

本院受理高鹏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19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胡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高鹏岗借款本金602000元及利息602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02000元为基数分两部分计算,即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高鹏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胡飞、刘冬梅:

本院受理荣满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121民初23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9)内012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胡飞、刘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荣满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上述共计13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曹鸿亮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玉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鸿亮建房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20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曹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井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素花、王井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师静渊: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柳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曹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霞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申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申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申燕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郭健: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李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予原告马晓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马晓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包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白高娃与被告包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金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高娃债款2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小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白小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小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欠款8400元。二、被告白小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以欠款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2元,由被告白小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包来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44号原告包宝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追偿款(两笔)53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其中一笔追偿款利息7680元(4000元×0.02元×96个月,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本息合计1303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