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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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天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金小与被告张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天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金小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4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月利率均按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巴图、于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春钢与被告白巴图、于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巴图、于金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春钢借款本金33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杨成:

本院受理王泽锋申请执行杨成、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1634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岳峰咨报字【2020】第017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何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付丹丹申请执行何斯日古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范国强:

本院受理范源申请执行范国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1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王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张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0年7月17日

韩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白广源与你和张银奎、张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刘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白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关梁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包德格吉胡: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吴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韩铁桩、叶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哈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王立霞、包萨日娜、包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王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46号原告吴金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562元(12500元×0.005元×25个月,从2017年9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本息合计14062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赵八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47号原告安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687元(12500元×0.005元×43个月,从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本息合计1518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贺喜格都冷: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48号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112元(2400元×0.02元×44个月,从2016年11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本息合计451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石景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59号原告包国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包国军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从2005年5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8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尤鑫、谭震、陈然: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823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尤鑫、谭震、陈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杨永刚、杨永明、胡果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白月娥、张晓军、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白月娥、张晓军、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07民初233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8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8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9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1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诉被告安宁、武来全、包头市路丰信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石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晟御凯钢管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金宝龙: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1号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9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4212元(3900元×0.02元×54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本息合计8112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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