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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8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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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杜晓飞:

原告吴占山诉你、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杜晓飞给付原告吴占山工资欠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占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杜晓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根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图雅、根柱、金凤(2020)内0125民初5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电话、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树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刘树东,被上诉人崔永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贾艳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友与被告贾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高苓芝:

原告王宇航诉你、李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宇航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9年6月24日起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苓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宇航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李鹏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永胜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岳九斤、被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王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献县宏頔建筑器材租赁站诉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法院公告

闫峰:

原告王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王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唐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1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6700.00元及承担从2020年3月28日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5.22%(农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韩莹莹、武永亮: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峰、韩莹莹、巴特尔、武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崇建、周敬蕊: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崇建、周敬蕊、袁登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武爱英、李柱延、李建峰: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爱英、李柱延、李建峰、李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温燕、刘爱林、冯丹霓:

本院受理上诉人党光俊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0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

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二喜、被告丁海宽、被告付二银、被告刘二文、被告刘向谢、被告马金山、被告张利清、被告李星雨、被告石蕊、被告郝锐军、被告钱二仁、被告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胡美君、闫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安银龙诉胡美君、闫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安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化隆先奇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张力明、杨军、二连浩特宏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化隆先奇硅业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79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法院公告

李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茹、张铁、李永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杨勇、索永江、周荣聪: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鸿泰租赁站诉你与杨勇、索永江、周荣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刘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先诉被告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4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霞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14230元(开户行: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总社,账号: 0306201210000000919552),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陈景瑞所有的座落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刺勒川大街南沙河路东怡雅新居商住小区7号楼2单元10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4021201755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92元,由申请人王瑞先负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贾占清与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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