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根小:
本院受理原告张哈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叶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韩玉山、曹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松原农资商店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吴长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龙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刘水花:
本院受理原告包斯琴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鲍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钟春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9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莫金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莫金锁与被告斯琴高娃离婚;二、婚生女莫斯宇由原告莫金锁抚养,被告斯琴高娃自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10时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金锁负担150元,由被告斯琴高娃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王玺忠:
本院受理原告田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田迎春借款本金280000元。二、驳回原告田迎春其他诉讼请求。安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田迎春负担11960元,被告王玺忠负担3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庞艳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延林与被告庞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王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金宝屯金满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勒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德忠、靳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1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继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19)内01民初10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航诉你、高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宇航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从2019年6月24日起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苓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宇航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李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朱江:
本院受理原告亢志文与被告朱江、白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江、白亚茹共同偿还欠款27.62万元;二、判令被告朱江、白亚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德勒仁贵诉被告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1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范双:
本院受理原告霍金良诉被告范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霍金良向本院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79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敖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弈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其勒木格诉李强、薛刚、麻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薛乐、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尹科伟诉被告薛乐、龚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徐子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友与被告徐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高永胜、许毛珍: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与李哲旭、张喆俞、高伟、袁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085号],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永胜、许毛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8年6月6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罚息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要求被告李哲旭、张喆俞、高伟、袁海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女诉被告李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