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呼和浩特业务部),在1999至2000年间接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各分、支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不良资产。
根据下列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请下列各债权的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