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立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与被告费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2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梁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辉与被告梁秀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梁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辉债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梁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辉利息24750元[50000元×0.015元×33个月(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12月29日)];三、被告梁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辉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12月30日至债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武生格拉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胡日乐套高与被告武生格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武生格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胡日乐套高借款本金5200元;二、被告武生格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胡日乐套高借款利息3848元(5200元×0.02元×37个月,从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三、被告武生格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胡日乐套高以借款本金52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9年3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陈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包晓红与被告陈乌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乌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晓红借款本金37760元;二、被告陈乌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晓红借款利息22606元[(34100元×0.02元×31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3660元×0.02元×20个月,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三、被告陈乌力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晓红以借款本金377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20年1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包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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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
关金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顺与被告关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关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长顺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关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长顺借款利息18000元(20000元×0.02元×45个月,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三、被告关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长顺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长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何平、白晓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10号原告师志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从2017年1月2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白丫头(又名丫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00号原告曹连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8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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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5日
常玉英、石海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536号原告庆格乐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832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09号原告白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1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342.90元;3.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38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呼和巴拉(又名包巴拉):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627号原告包国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玉米款37354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73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立案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为止计算;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孙明、韩秀珍: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26号原告盛胜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200元及利息9360元;2.要求二被告按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逾期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清偿借款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王德力格尔、白丫头(又名丫头):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408号原告曹连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834元及逾期利息21839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白乌恩布和(白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中旗草原风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已经注销,现原告变更为经营者潘淑荣。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潘淑荣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金20743元元,给付2019年10月15日之前的利息4770.89元,本息合计25513.89元;2、按本金207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全部还清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忠与被告韩微、李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微、李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艳忠担保债权本金20000元,利息4400元,本息合计24400元;二、驳回原告徐艳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邴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邴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许福欠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邴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许福自2020年1月9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邴建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包勿力吉套特格、齐英: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443号原告杜金福与被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西敖本台嘎查委员会、白那申乌力吉、陈海泉、付额尔敦根、包勿力吉套特格、齐英、赵那申乌力吉、郭常宝、齐铁龙、赵玉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杜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502557元及树苗损失费5000元,合计50755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齐金福递交的证据及通辽市正通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通辽正通评估字【2018】第077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包桑阿加卜(包桑阿):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23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与被告包桑阿加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桑阿加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欠款本金5360元及利息6106.2元(5000元×2%×60个月,2015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4日;360元×0.5%×59个月,2015年3月4日至2020年2月4日),本息合计11466.20元;二、被告包桑阿加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欠款3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7元,由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负担25元,被告包桑阿加卜负担4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洪亮(李宏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98号原告王福顺与被告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内052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福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800元(10000元×0.02元/月×64个月,2014年11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本息合计22800元;二、被告李洪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福顺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李洪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何那音台:
本院受理原告白套格申加布与被告何那音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套格申加布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刘伟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1379号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刘伟刚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