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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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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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翟祺宝)诉被告魏涛、徐敏和及第三人张占斌、尚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蔺美荣、高占文: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霞与被告杜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杜建华向原告高红霞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从2020年1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云树林、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海燕借款本金306.9511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二、驳回原告余海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8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树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云树林、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海燕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二、被告云树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树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刘志军、张珺、祁二女、王建、郭平、赵春艳、丁世友、戴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11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志军名下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杏林苑小区5号楼3单元206室房产(证号:063997))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20)第009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被执行人刘志军名下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杏林苑小区5号楼3单元206室房产(证号:063997)评估价值为14043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5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执行案款将依法办理提存,提存费用从执行案款中直接扣取。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高利平、刘贵军:

本院在王润亭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科瑞估字【2020】第0138号评估报告(内容为:评估刘贵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20号楼1单元301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29.6843万元)、(2019)内0602执恢126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刘贵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20号楼1单元301室,产权证号: 04062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吴晓霞、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八千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鄂尔多斯市霹雳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曾用名马红星)、杨燕(曾用名杨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苏勒德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霹雳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红星(曾用名马红星)、杨燕(曾用名杨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0700元,并承担从2012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52686.2元(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83386.2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29168元,并承担从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68938.7元(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298106.7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史雯杰:

本院受理原告栾卓坤诉被告史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史雯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及利息300000元(息从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史雯杰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案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李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胡霞与被告李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凤莲向原告胡霞偿还借款本金227000元及从2020年1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详见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邬泽宇:

本院受理原告魏耿诉被告邬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邬泽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476857元(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上本金利息共计84685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4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安凯祥: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秀诉被告冯斌、安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凯祥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刘选丽、李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智、王小丽、朱晓峰、范生银、刘选丽、李维平、李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包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包喜英、包铁山、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青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刘双山:

本院受理原告杜旭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丁乌力吉:

本院受理原告黄陈龙与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黄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白六十一: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白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包德格吉胡: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包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鑫禾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3日

蔡胖:

本院受理原告黄飞、马勇诉被告蔡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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