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亮:
本院受理原告吕宗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吴晓敏:
原告刘志敏与被告吴晓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志敏与被告吴晓敏离婚;二、婚生女吴艾妮由原告刘志敏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志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祁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刘沛福、马成香、陈炳文、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祁金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按磴口联社纳林农联最高字第(2018)0475087号《农户联保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沛福、马成香、陈炳文、祁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祁金山、刘沛福、马成香、陈炳文、祁霞共同承担7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赵康立: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明与被告赵康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康立偿还原告代偿农业银行贷款本金49500元,利息2047.5元,罚息25024.46元,复利1033.18元,共计77605.14元;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姜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虹诉被告汪强、姜志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强、姜志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彩虹交付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5号街坊2号楼1层-105号房屋。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汪强、姜志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陈忠良、杜玉秋:
本院受理班达日其诉你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马桂花与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扎拉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桂花欠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1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桂花欠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20年1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马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朝鲁: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实成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于2010年1月1日签订的《买卖耕地合同书》,并返还60亩耕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景福:
本院受理(2020)内0521民初3273号原告何林红与被告李景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林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李景福离婚;二、婚生女李雪(17岁)由原告何林红抚养,婚生子李望(8岁)由被告李景福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景福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陈江、包春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318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偿还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在我社1笔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372,051.6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本息合计972,051.62元;二、判令被告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对债务中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原告对与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31日签署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房产证号:蒙房权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2130129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1.799‰基础加收50%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陈江、包春文: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31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偿还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16日在我社贷款借款本金7,799,990.00元、利息3,071,137.4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本息合计10,871,127.41元;二、判令被告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对债务中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原告对与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15日签署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7,799,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7.62‰基础加收50%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陈江、包春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联社、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偿还科左中旗圣运湖畔渔业专业合作社2016年8月27日在我社贷款1笔借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309,499.6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本息合计:909,499.65元;2、判令被告张祖昌、郑祥、包春文、陈江、郑永涛对债务中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9.687‰基础加收50%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艳丽、罗雪松、张振虎:
本院受理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36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罗雪松承包用于商业开发的位于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前查干花嘎查东部自来水公司道南土地(威龙玻璃纤维厂院落)及院落内附属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孙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敖文峰、张飞飞、王红涛、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马领柱、谢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敖文峰、张飞飞、王红涛、灵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连合、刘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与你们、张宝顺、杨亚玲、张恩仁、邰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齐吉日嘎拉、张凯丽、张春昌: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宝音都冷、萌兰、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包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锁柱、孟跟兄: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冯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谢仲: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陈玉柱、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贵: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与被告马福生、鲍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