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刘毓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刘毓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刘毓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杨丽、杨虎雄: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秀诉杨丽、杨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丽立即给付本金221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杨虎雄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明亮、王冬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明亮、王冬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78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支付225939.86元,并给付原告从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利息11540.91元。(本息合计:237480.77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
李楠: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军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389号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
冯海军、崔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海军、崔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海军、崔平于本判决发生效力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华准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941063元及利息(其中659792.26元从2012年1月31日起、506741.56元从2012年5月17日起、79538.46元从2012年8月31日起、251155.3元从2012年9月27日起、166430.27元从2012年10月15日起、329560.4元从2012年11月21日起、947844.86元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案件受理费39064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贺柱斌:
本院受理原告段海燕诉被告贺柱斌、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贺柱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段海燕借款本金43万元及利息49万元,计92万元;二、被告刘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柱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元,退费300元,剩余65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华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林诉被告张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华山归还欠款共计9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淑华:
本院在王桂林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执782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耀与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1132720元;2、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述房款1132720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约为562740元;3、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4、上述请求1、2项费用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共计约为169546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审管办)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房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房屋价值共计1040762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挽回经济损失支出的保全费、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20)内0602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35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佰圣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鄂尔多斯市佰圣门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6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贾云辉、赵双宝、魏国忠、何文军、狄宝艳、郑国庆、包美丽、包乌恩: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贾云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30号;原告李娟与被告赵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114号;原告于长富与被告魏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159号;原告武国栋与被告何文军、狄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632号,案号更改为(2020)内0521民初279号;原告尤丽刚与被告郑国庆、包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632号;原告刘哈申与被告包乌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内0521民初395号。以上6件案件,如不服本判决,分别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陈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①6180元+利息4326元(6180×2%×35个月,2017年4月29日-2020年3月29日),②2000元+利息1360元(2000×2%×34个月,2017年5月20日-2020年3月20日),合计13866元;2.给付利息从2020年3月29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随利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宝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图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王图娅与被告李宝瑞离婚;二、婚生子李嘉惠(2012年6月2日出生)由被告李宝瑞抚养,原告王图娅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按年度给付,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前,从2020年6月20日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王图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图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唐扎拉根、陈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马桂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桂花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7000元,逾期利息5797.50元,本息合计47797.50元;二、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马桂花从2020年1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桂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元,由原告马桂花负担410元,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负担9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扎拉根、陈姑娘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赵长海、胡云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案件监督联系卡。原告李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124000元,给付利息27280元(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0年4月4日共11个月×124000元×0.02元),本息合计151280元。后期利息自2020年4月5日起以12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唐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包哈申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七十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借款本金8500元,支付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的利息3910元(8500元×0.02元/月×23个月),本息合计12410元;二、被告唐七十三支付原告包哈申格日乐2020年4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文义(李勇):
本院受理叶占尚与高明峰(高虎)、李文义(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冯国志: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林诉冯国志(2020)内0125民初71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国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秦勤: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诉被告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