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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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刚、闫乐、徐柏菊、李翠兰、王永强、辛桂梅: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21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刚、闫乐、徐柏菊、李翠兰、王永强、辛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2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付宏图、石二奴、董占斌、贾凤娥、贾林娥: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6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宏图、石二奴、董占斌、贾凤娥、贾林娥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1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9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恩、芦蛟蛟、赵艳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5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董全叶诉被告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41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闫泽兵: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明、那小强与被告闫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1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694.33元(以5117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以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平;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此后由人民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偿还清);合计72867.33;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孙黎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圣旺诉被告孙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66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586.84元(从2018年9月17日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0年的1月15日,具体数额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刘万珍、李闯、李元清:

本院受理原告沙德华诉被告刘万珍、李闯、李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石晓霞、张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那尔诉被告石晓霞、张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之日到还款之止约定利息年利率24%。3、判决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还款日到期后至还清所有款项日为止追加逾期利息。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

本院受理原告齐荣卓诉被告内蒙古宏智信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褚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8万4千元(从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以后利息直至被告付清欠款为止,合计24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

关于刘永昌申请执行内蒙古祥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栓柱、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秦栓柱所有的起亚牌LJ DM AA223G0623964、 起 亚 牌LJ DM AA226G0623795、 起 亚 牌LJ DZAA1141H0002202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1、起亚牌LJ DM AA223G0623964车辆评估价15000.0元,一拍起拍价12750.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3000元。2、起亚牌LJ DM AA226G0623795车辆评估价160000元,一拍起拍价13600.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3000元。3、起亚牌LJ DZAA1141H0002202车辆评估价25000.0元,一拍起拍价21250.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3000元。现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1119号拍卖通知书及上述车辆评估报告内旭车鉴报字【2020】第20006号评估报告。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 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高强、付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延富:

关于原告范文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生、白胜:

本院受理原告单晓颖与被告李生、白胜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版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白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梅与被告白胜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魏淑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慧荣:

本院受理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慧荣、张国超、刘世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7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慧荣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120.1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11日)以及2019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2.被告张国超、刘世华对被告张慧荣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3、由被告张慧荣、张国超、刘世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磴口县人民法院纳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米永青: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苏过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内蒙古华盛煤业有限公司、许钢锋: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华盛煤业有限公司、许钢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打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恢15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05896.6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郭喜柱、郭继平: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尹关厚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孙淑杰: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根哈斯与被告孙红梅、安旭、孙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一、被告孙红梅、安旭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包格根哈斯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止。二、被告孙淑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莫金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莫金锁与被告斯琴高娃离婚;二、婚生女莫斯宇由原告莫金锁抚养,被告斯琴高娃自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金锁负担150元,由被告斯琴高娃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张占才:

本院受理原告汪奎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汪奎茹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子女,长女张思雨,现年11周岁,长子张家旺,现年1周岁,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张思雨、张家旺抚养费各1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马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苏亚军诉马建成(2020)内0125民初7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建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李福根:

本院受理原告樊文利诉你和高从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26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10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莫力庙苏木辽丰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飞、第三人于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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