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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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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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欢:

本院受理原告谢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0)内0104民初13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庞白棠、常岁:

本院受理原告白龙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38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白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白龙梅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4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止,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6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26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常岁不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庞白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右翼中期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艳华诉被告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长锁诉被告白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宝音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色音其木格诉被告宝音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润丰农资经销处诉被告王小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连志诉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敦毕力格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满成(身份证:包满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灵艳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满成(身份证:包满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小荣、白玉莲(玉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春莲诉被告白小荣、白玉莲(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小荣、吉木色:

本院受理的原告春莲诉被告白小荣、吉木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温琦洪、吴小曼:

本院受理赵少雄诉温琦洪、吴小曼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16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吴小曼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8号住宅楼4层3单元4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吴玉龙: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范海青: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秦伟玲: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0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8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钱宏伯、安树柱、高飞、王娜、段建跃、伊丽娜: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钱宏伯、安树柱、高飞、王娜、段建跃、伊丽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张二铁、张建强、李晔青、王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建强、李晔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王改清、张建强、李晔青、张二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建强、李晔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张建强、李晔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告张建强、李晔青、张二铁、王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建强、李晔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105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石明: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945号原告刘永正诉被告石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石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503号原告郝凤河诉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利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杨彦松、兰坤宇: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2914号原告李金山诉被告杨彦松、兰坤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彦松、兰坤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白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40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刘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40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祁珂、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芭啦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祁雄、祁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祁珂、内蒙古泛华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中止、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张振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雅清诉被告张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振辉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赛罕区互友达川西老炮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秦富平诉被告赛罕区互友达川西老炮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罗海宾: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罗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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