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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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靠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喜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尾欠款本金3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204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0500元,给付欠款利息462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624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吴长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宗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8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宝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358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4072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可有兵与被告白小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白小玲离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海先与被上诉人云福俊(又名云二)、原审被告刘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武巧女、康计表: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银怀与被上诉人武巧女、康计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郑芝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银怀与被上诉人武巧女、康计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国林与被上诉人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责任公司、刘忠元、王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被告内蒙古元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元和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忠元、被告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4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人龙、李继兵、张建军、高仙玲: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人龙、李继兵、张建军、高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人龙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复利(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1.5825‰计算,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7.37375‰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37375‰计算),被告李人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李继兵、张建军、高仙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继兵、张建军、高仙玲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人龙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6116元,由被告李人龙、李继兵、张建军、高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吴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黑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45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蒲、王计福、贾琴:

本院受理原告边利军诉被告王蒲、第三人王计福、贾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号楼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玉娥(曾用名:刘芳)、张志有(曾用名:张三仓):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民诉刘玉娥、张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共计553364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从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232648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从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223252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准,从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为97464元;2、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利息50000元;3、判令被告刘玉娥、张志有偿还原告王利民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4、判令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刘玉娥、张志有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首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13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周璠、束丹:

本院受理原告边久长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房屋《抵顶合同》(房屋位于景泰园商住小区9号楼1单元802室,合同编号:2009-0003670)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抵顶合同》,并偿还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房屋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10日内负责向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请求依法判令由二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316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牛麟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义起诉被告牛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4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贵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路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贵平偿还原告路三小借款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赵贵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陈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凌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华给付原告李凌云担保追偿款50436元及利息(年利率按6%给付,从2018年5月16日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去》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陈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郭荣:

本院审理的原告周福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荣支付原告周福义欠款4482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被告郭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屈爱新: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爱新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元,被告屈爱新负担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霞诉被告王小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南学桂:

本院在执行李荷花、翁铭与南学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

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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