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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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赛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当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签署的《超市合作协议》;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位于诚宸酒店一楼大厅恢复原状,支付原告租赁费用402740元(从2019年11月4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返还房屋之日止);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33657.24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超市合作协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署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铁卯: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刚诉被告刘铁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铁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志刚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3月2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孟凡义、王艳玲: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孟凡义、王艳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孟凡义、王艳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海东公寓1号楼2层2单元2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的林初寅诉颜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初寅申请对颜天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首府官邸21号楼3至4层1单元3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郑建:

本院受理的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郑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商住楼3号楼1层2号、2层2号、1层4号、2层4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冯爱平、李承荣:

本院受理的张素梅诉李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素梅申请对冯爱平、李承荣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名都枫景小区30号楼4层2单元4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洪文:

本院受理的郑华民诉赵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华民申请对赵洪文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2号楼5单元6层1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曹钰、岳丽枝:

本院受理的刘毛仁诉曹钰、岳丽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毛仁申请对曹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新村小区1号楼2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杨小平、杨柳:

本院受理的冯美枝诉杨小平、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美枝申请对杨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M 290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华:

本院受理的赵德申请执行白华(2013)新民二初字第25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白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2层南中户2号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内新广房估字【2020】第00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价为1013248元,评估单价为12883元/平方米、(2019)内0102执恢386号之一拍卖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白华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老缸房东街粮站商住楼2层南中户2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3100923号)房屋、(2019)内0102执恢386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1013248元,降价幅度为15%即861261元,一拍起拍价为861261元,竟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129189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东升、马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东升、马小红、赵宏、乔海霞、芦建兵、刘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二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根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根前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郝珍:

本院受理原告董瑞安诉被告武晓波、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晓波、郝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董瑞安履行办理位于临河区河畔丽景B区4栋一单元3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武锁柱、马二枝:

本院受理原告王江波与被告刘志成、第三人武锁柱、马二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北街西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区房字第05-00011)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309003001)归原告所有;2、请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停止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北街西侧房屋一套(房权证:区房字第05-00011)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309003001)的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郝利东、武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段理保与被告郝利东、武春燕、张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郝利东、武春燕、张建庭返还原告段理保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郭磊、周文礼:

本院受理原告袁静诉你二人、第三人郭禧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为答辩期、30日内为举证期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文良:

本院受理张宽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苗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贾凤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嘎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杨荣和:

本院受理原告武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强、李俊玲、田海军、郭建平、韩卫红: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377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李俊玲、田海军、郭建平、韩卫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党军、刘红霞、张晓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85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诉被告党军、刘红霞、张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瑞玲、苑文刚、苑玉平: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诉被告王瑞玲、苑文刚、苑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世宏、李海龙、达拉特旗龙胜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06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民主路支行诉被告李世宏、李海龙、达拉特旗龙胜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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