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根仓:
本院受理原告敖特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根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敖特根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敖特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霞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俊华诉被告赵霞霞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雷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马继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山:
本院受理原告梁小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2222民初46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小英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元,并从2010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梁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徐虎东、刘英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梅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何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斌(曾用名杨孝)诉你与边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鄂尔多斯市胜州奇石古玩股份有限公司、史艳玲、苏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胜州奇石古玩股份有限公司、史艳玲、祁秀梅、苏铁、郭凯、内蒙古冠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借款人支付律师费;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永华:
关于原告马玉河、徐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余光勇:
关于原告贾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贾占虎(又名贾柱):
关于原告秦瑞与被告贾占虎(又名贾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郭兵、张艳茹、白巧惠: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张艳茹、冀戈扣、苏秀云、白巧惠、郭润祥、吴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郭兵、张艳茹、白巧惠: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张艳茹、白巧惠、郭建平、李春秀、赵三春、王春娥、全村元、李巧枝、郭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799、800、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樊鹏飞:
关于原告安有霞与被告樊鹏飞、刘来福、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康罗生:
关于原告刘文兵与被告康和琴、康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即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惠诉被告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美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景跃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6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强、李梁超、李湘云:
本院受理姚海涛申请执行梁爱平、李强、李梁超、李湘云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梁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阳光诺卡二期15号楼4层2单元401号房屋(呼房售字第20140061号)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志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151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展览馆西路豪景花园2号楼2单元4楼东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胜:
本院受理原告吴贺喜义乐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包胜偿还原告吴贺喜义乐吐借款本金8000元;2.被告包胜给付原告吴贺喜义乐吐借款利息3840元并给付自2020年1月2日至借款实际偿还日为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文全(又名包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包正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包文全偿还原告包正月借款本金2720元;2.被告包文全给付原告包正月借款利息190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文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阿力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11号原告关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2200元(11000元×0.005元×40个月,从2017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之间)本息合计132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小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9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676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白玉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3号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225元,给付欠款利息1966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05元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国英(又名国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4号原告科左中旗鑫新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000元,给付欠款利息1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005元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包永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5号原告包宝明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变更婚生女包艳艳抚养关系,要求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2.要求被告承担婚生女包艳艳一部分抚养费,每月500元,自起诉之日起给付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许冬平:
本院在分别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吴月维、张云生、陈太平、张晓燕、杨禄、张丽萍、范锦奎、王毅、胡波、郭开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号:(2019)内0105执2434号、(2019)内0105执120号、(2019)内0105执122号、(2019)内0105执121号、(2019)内0105执583号、(2019)内0105执578号、(2019)内0105执579号、(2019)内0105执582号、(2019)内0105执580号、(2019)内0105执738号、(2019)内0105执581号]案件中,李瑞、吴月维、张云生、陈太平、张晓燕、杨禄、张丽萍、范锦奎、王毅、胡波、郭开源分别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许小平、许勇和你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异28号、29号、30号、31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