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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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钦: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梅与被告胡利平、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矫德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马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被告马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马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利息1340元,合计人民币14340元;驳回原告张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2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裴乐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27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计利息3341元);总计:538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董素英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年利率18%从2015年10月13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原告程婕与被告王颖、刘振超、王若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文、王永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嘉月诉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明文、王永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内蒙古盛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兰奎、张霞、韩珍平、石月生分别起诉被告内蒙古盛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四案,现蒙兰奎、张霞、韩珍平、石月生不服,分别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钟亚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高栓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翔与被告高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刘丽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乌力吉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许竹珊:

本院受理的庞彩霞与许竹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84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彩霞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郭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杨洁、贾栋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5月7日的借款本息8394664.44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5‰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车达胡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4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3354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高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47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荷花(又名何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7号原告薄玉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126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潘树青: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62号原告刘勿力吉巴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51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3356号原告吴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元,并给付借款利息2924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吉日嘎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百家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24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赵喜花、张莲莲、张丽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被告赵喜花、张莲莲、张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王瑞英、王瑞芳、王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被告王瑞英、王瑞芳、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君梅、张二爱、刘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被告张君梅、张二爱、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永华、谢文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被告张永华、谢文红、刘文军、白世忠、李永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文军、白世忠就(2019)内0221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飞、王巧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建军诉被告张飞、王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张景淳:

本院受理原告王素清诉被告张景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李继兵、李人龙、张建军、高仙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兵、李人龙、张建军、高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继兵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可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复利至还款之日止(从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9月2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1.5825‰计算,从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逾期月利率17.37375‰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37375‰计算),被告李继兵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被告李人龙、张建军、高仙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人龙、张建军、高仙玲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继兵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677元,由被告李继兵、李人龙、张建军、高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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