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遗失声明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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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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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申请人南迪托雅购买的呼和浩特市恒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新城区北垣东街南侧商住楼新2号楼5单元5层中户10号的房屋一套,现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特此声明。

2020年7月8日

■声明

内蒙古成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成华本人从2012年到2020所签署出的授权委托书全部作废,2020年以后因上述委托书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行为,本公司及成华本人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声明人:内蒙古成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华

2020年7月8日

■公告

中化现代农业(兴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52221M A0N 89XQ 9K),自2018年3月以来已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事实歇业状态。我公司对外出具的对我公司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承诺等,均需经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

以上特此公告。

中化现代农业(兴安)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合并协议,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575657230R)拟吸收合并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5575656692M),吸收合并前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吸收合并之后,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注销,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不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请以上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内蒙古金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内蒙古佳信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内蒙古世阳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玉凤、隋长青、王亮、宋庆玲、许帅、崔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呼劳人仲字[2020]58、89、90、387-38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在本委1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

王玉凤(呼劳人仲字〔2020]58号):1、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月到10月的三险一金,合计5254.08元,补缴2016年8月到2017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321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18741.67元[3250×(158+15)÷30];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报销剖腹产生育津贴3000元、生育津贴9642.66元[2560×(98+15)]、医疗费用6335.4元(8447.19×75%)、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256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5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试用期的2个月工资差额600元。

隋长青(呼劳人仲字[2020]89号):1、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应发工资41523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8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17275.92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9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费9237.96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9年5月至6月应缴纳的公积金428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8586.25元。

王亮(呼劳人仲字[2020]90号):1、请求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应发工资11348.6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8年4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15122.8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3015.54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在职期间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应缴纳的公积金1881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360元。

宋庆玲(呼劳人仲字〔2020]387号):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至7月工资,共29335.4元(2月3112.6元,3月5130元, 4月5112.1元,5月5427.3元,6月5427.3元,7月5126.1元)。

许帅(呼劳人仲字[2020]388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2月、2019年2月工资,合计4965.6元(11月2728.6元,12月1189.6元,2月1047.4元)。

崔鹏(呼劳人仲字〔2020]389号):1、请求裁

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工资5985.5元、2019年1月工资4075.7元、2019年2月工资1615.4元,合计11676.6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以现金形式返还扣除的个人应缴纳部分1773.8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扣除的亲情回馈个人部分762.54元。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8日

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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