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青、王国红:
本院受理原告于世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玉青、王国红偿还原告于世伟债款本金40000元利息4826.59元,合计44826.59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王玉青、王国红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胡万喜、荷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179号原告包时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正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74号原告达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正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吴白乙尔: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741号原告张淑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正于2020年9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葛良: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54号原告包那仁其木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正于2020年9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陈二桩、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063号原告七十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定于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正为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马利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736元,给付利息5569元(7736元×0.02元×36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合计1330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留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028元,给付利息3053元(16028元×0.02元×12个月,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合计19081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小吴吉仁台(又名吉仁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790元,给付利息3616元(6790元×0.02元×32个月,从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合计1040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包吉力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2451元,给付利息14817元(22451元×0.02元×33个月,从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37268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又名包宝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欠款本金8940元,给付利息16165元(1260元×0.02元×92个月,从2011年5月13日至2018年12月13日;1180元×0.02元×91个月,从2011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6506元×0.02元×90个月,从2011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合计25105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前德门、陈玉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1592元,给付利息16427元(31592元×0.02元×26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合计48019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连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欠款本金8920元,给付利息11414元(5920×0.02元×66个月,从2013年5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3000元×0.02元×60个月,从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合计2033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爱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欠款本金10000元,给付利息6636元(2200×0.02元×48个月,从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7800元×0.02元×29个月,从2016年6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合计1663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阿日斯楞(又名阿日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588元;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包达胡白尔拉(又名包达胡白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哈日巴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2535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5069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额尔敦巴根(又名额日敦巴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1632元;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洪宝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长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75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五月(又名金五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600元,给付借款利息4482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李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200元,给付借款利息4588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秦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哈日巴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73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