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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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丁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康胜利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第三人丁文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康胜利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胜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李桂兰:

本院受理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桂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孙晓峰、孙晓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屋助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晓峰、孙晓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祁国秀、郑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国秀、郑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祁国秀、郑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太伟方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共计35170.63元及违约金(以1758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593.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明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及一份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云孟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塔利村村民委员与被告云巴特、云孟克、云龙第三人内蒙古泓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村民福利分房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位于“塔利新村”小区住宅1号楼1单元11层东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顾雪伟诉邱志国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芳诉被告王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侯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来喜诉被告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46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刘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聂梅梅诉被告刘晓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刘欣哲由被告刘晓波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刘欣哲生活费2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付佳:

本院受理原告李奇峰诉你(2020)内0602民初31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0000元作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刘花敏:

申请执行人刘银祥与被执行人刘花敏、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840号,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提取被执行人刘花敏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号: 4340620460049949_156_1)内存款784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郭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强偿还原告孙薇借款本金2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强偿还原告孙薇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准的资金占用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郭强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陈建平、孙艮慧:

本院受理原告康春霞诉被告陈建平、孙艮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建平、孙艮慧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雄、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民、李小琴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雄、张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停止对位于东胜区奥林花园A区8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的执行(房屋价值37.7万元人民币);2、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276号转普裁定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赵凤: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8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杨永为: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8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杨磊: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9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赵玉朋: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赵玉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林林: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仙娥: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仙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任迎兵: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任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6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曙光: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曙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6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马瑞锋: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瑞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88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徐梓桉: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徐梓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5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文强: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张文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190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郝胜利、郝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赵锁锁诉被告郝胜利、郝占江、王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鲍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刘那日沙: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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