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桩沙、张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张达木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陈娜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张代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庞福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6日
肖虎虎:
本院受理原告郭培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235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徐浦、鄂托克旗汇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徐浦、鄂托克汇邦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纳案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青与被告南国强、张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得执行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建鑫小区2号楼4单元301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孙淑芹、魏忠民:
本院受理原告高淑珍诉被告魏忠民、孙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魏忠民、孙淑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淑珍借款271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乔月虎: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鹰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2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526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范秀兰:
本院在执行梅谦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27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梅谦支付10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用75.00元,申请执行费51.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全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184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罗冬梅:
本院受理的白治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纳案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高吉:
本院受理赵海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808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4民初3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104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三元冷库院内万好肉类食品批发行与被告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三元冷库鑫丰源冷鲜肉店与被告通辽市泗海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33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丁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张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3244号原告张志平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
本院受理(2020)内0502民初3242号原告侯建荣诉被告富士汇(通辽)电梯有限公司、冷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狄秀芝诉被告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入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李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景龙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秋林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给付利息29800元,本息合计149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途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赵埃明、史余云: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贺永威:
本院受理原告白学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张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可镇大兴昌村民委员会诉张旭东(2020)内0125民初354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电话、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苏兰根:
本院受理原告程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8日
张文光、王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们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田管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8日
王长春、李桂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王长春、李桂霞、王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8日
叶林敖:
本院受理汪晓慧诉吕要武、吕广、叶林敖、呼和浩特市元汉劳保服装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叶林敖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西街航华房地产商品住宅楼1号楼2层3单元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叶林敖:
本院受理汪晓慧诉吕要武、吕广、叶林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叶林敖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建华西街航华房地产商品住宅楼1号楼2层3单元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姜叶叶:
本院受理原告王贵珠与被告姜叶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