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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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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齐建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8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刘景龙:

本院受理原告邬秀玲诉被告刘景龙、刘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一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呼和浩特市锦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海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锦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邸付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费180000元;2、赔偿原告物件丢失损失费2845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从2019年10月7日起承担延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利息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 6253.5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心与被告韩德华、刘志新、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赵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14日的借款本金88980.23元、借款利息16193.42元、罚息17964.38元,共计123138.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款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勇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荣诉被告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3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987.23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3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剩余利息损失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马倩:

本院受理原告王引明诉被告马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杨海天:

本院受理原告赵学斌诉被告杨海天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贾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郄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邬忠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郝军强、范润朝、左字捧、赵翠英: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191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军强、范润朝、左字捧、赵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志成、李尚玲、高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008号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志成、李尚玲、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付占翔、陈润翠、王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031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车站支行诉付占翔、陈润翠、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鑫、高洁、刘洋、朝格图: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1028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诉张鑫、高洁、刘洋、朝格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孙赖则:

本院受理原告陶亮亮诉被告孙赖则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345.1元(医疗费:1229元、误工费:91.65元/天×17天= 1558.05元、护理费91.65元/天×17天=1558.0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苏海军、郝引弟、赵云树: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莲诉被告苏海军、郝引弟、赵云树民间借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31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5000元,利息从2011年7月10日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894647.1元;追回被告还清原告从2020年3月31日至结清之日所有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李喜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祥诉被告张义、李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张义、李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王忠祥供油款2411599元。案件受理费1306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义、李喜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郝平南、黄兰香:

本院受理原告森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原临狼路区法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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