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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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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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新安:

本院受理黄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954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底传票。原告黄文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5500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甄俊英: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向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刘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忠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80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忠租赁费18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刘兴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庞青松:

本院受理王国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人民币11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入民法院B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波申请执行姜大咏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中,(2019)内04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被执行人姜大咏公告送达本案拍卖执行裁定书,内恒信房估(司鉴)字【2020】第0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登记在姜大咏名下位于元宝山宝山科技信息城A座1单元904号房产,评估价为2212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姜大咏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刘明刚:

本院受理原告肖淑华与被告刘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路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基诉被告路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路小军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16463.2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本院在执行赵立军申请执行寇喜忠、寇明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内04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向被执行人寇喜忠公告送达本案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赤天意估价[2020]法字第003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办事处哈达街东段南侧、火花路西侧农贸市场商务办公楼1号1-603室,评估价为4826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王巨:

本院执行朱洪亮申请执行王巨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403执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李兴治、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刚诉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390102元,并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瑞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69522.0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为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969522.05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共计2008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9%计算),共计264981.149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为被告代偿的银行贷款969522.05元的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永泉、刘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培峰与被告张永泉、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杜俊娥: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杜俊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7737.9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十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郝世光: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宽与被告郝世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温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秦亮诉温云旺、闫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二泉:

本院受理原告谢英雄诉张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吴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茸与被告吴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海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张茸借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韩增: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国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3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邢国华所欠购车款3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满红诉郭永全(2020)内0125民初6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永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燕召财、陈风兰、燕龙、燕良小、刘俊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崔荣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工程款632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唐永清:

本院受理杜小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822民初11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内0822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6700元及承担从2020年3月28日还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年利率5.2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贾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联诉贾平元、籍燕琴(2020)内0125民初6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贾平元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题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燕龙、燕召财、陈风兰、燕良小、刘俊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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