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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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燕良小、刘俊连、燕召财、陈风兰、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李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位于土默特左旗三两乡北得力图村340号院1号房院一处,留给婚生女李雅茹;3、蒙A0968X小轿车归原告所有,四轮农用车归被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樊月明:

本院在执行马春辉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37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魏明飞:

本院在执行范聪慧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内0921执104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殿军:

本院在执行刘连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29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刘连财支付借款50000.00元(利息以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计算)。2、负担受理费用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王换梅:

本院在执行范聪慧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104号执行通知书、车辆评估报告:1、在质物蒙AAS636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申请执行人范聪慧对于擅自使用质物造成的车辆损耗2万元)优先偿还被执行人魏明飞欠范聪慧的借款本息,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2、内恒万车评报字【2020】第2020048号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委托蒙AAS636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2102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刘志君:

本院在执行李利平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27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李利平支付借款本金41000.00元、利息8118.00元。(2019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1.5%随本金计算到付清为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用514.00元,申请执行费64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兵诉被告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赵鹏: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巧英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已作出(2019)内01民终5040号民事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王宽荣、贺悦锋、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锋: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被告王宽荣、贺悦锋、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宽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2500元,支付截至2019年4月17日的积欠利息259469.86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量、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九盛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地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文量、王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根元、侯利军、杨晴亮、张总义、杨喜林、李济元、郭利忠、王留锁、鄂尔多斯市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三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根元、侯利军、杨晴亮、张总义、杨喜林、李济元、郭利忠、王留锁、鄂尔多斯市明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42元,减半收取3112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内蒙古创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东亮、杜霖、鄂尔多斯市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殷娇娇、赵东亮、杜霖: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7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邹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赵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邹建民偿还欠款195032.00元;2、要求被告赵建洪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午3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贾云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与被告贾云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贾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宏六农机具修理部欠款本金194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孙建国、王书慧:

本院受理的朱宝亮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09)左民初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6515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的朱宝亮申请执行孙建国、王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孙建国、王书慧已履行人民币17420.00元,该案执行标的已结清。申请人可以支取(或认领),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内0521执651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崔春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崔春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对科尔沁左翼中旗国土资源局左国土罚字[2017]第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由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陈继梅、刘书贵、张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启超、陈继芳、刘晓龙、赵淑芳、陈继红、刘俊霞、陈继梅、刘桂梅、刘书贵、张福贵、田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屈付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屈付和、杨桂琴、陈旭东、杨万良、耿美琴、屈燕萍、吕永平、屈海军、贾艳荣、屈刚、屈燕、杨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温月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鼎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龙、温月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张国强、郎美丽、张二美仁、张晓鹏、赵会厅: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国强、郎美丽、张二美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上诉人张晓鹏、赵会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1137、1138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席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彭胡格吉力吐(胡格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彭胡格吉力吐(胡格吉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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