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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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俊后: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朕宇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李锁柱、尹莲莲:

本院受理原告郭向东诉被告李锁柱、尹莲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记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多淑艳与被上诉人翟静、被上诉人王辉、被上诉人郭秀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任意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任意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郝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艳琴诉被上诉人高敏、郝树林、原审被告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6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晓燕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高晓燕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27日签订的《万正·金钰华庭认购书》。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高晓燕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震: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9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603239.8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内蒙古长泰煤炭有限公司、王占平、王莲、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林、温美芬、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鄂尔多斯市金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治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长泰煤炭有限公司、王占平、王莲、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林、温美芬、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鄂尔多斯市金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治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长泰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00万元、利息282.8万元(从2012年4月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3月13日,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及从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占平、王莲、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林、温美芬、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鄂尔多斯市金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治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占平、王莲、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占林、温美芬、内蒙古恒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新维、刘新儒、鄂尔多斯市金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治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长泰煤炭有限公司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永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润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永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财保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永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亿利城市华庭小区9号楼-2层-6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40842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高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8460元,利息1000元,(10000元*2.5%每月*4个月,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违约金及逾期费3500元,共计1296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劳动人事团队)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师威: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三岔口乡人民政府诉被告师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恒: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三岔口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察右前旗三岔口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中乃、小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佟哈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忠乃、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佟哈沙借款本金6250元,支付逾期利息7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中乃:

本院已受理原告佟哈沙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忠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佟哈沙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6250元,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6250元×0.02元×8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8月21日)];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张忠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海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巴特尔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原、被告的婚生子包额日和木变更为原告巴特尔抚养;被告张海霞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包额日和木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包额日和木已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给付;婚生子包额日和木口粮田4亩由原告巴特尔代为经营管理。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00元,由被告张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褚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英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褚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慧英退伙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计2700元,由被告褚红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洪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翟国庆诉你及被告王满达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0809.58元;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六斤、苏布道:

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振全诉你们及被告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6000元;要求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白红生: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青云诉你及被告白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二被告借款本金7050元,支付利息846元;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玉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振江诉你及梁红玉、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王玉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1050元;被告王玉荣按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2%标准给付从2017年9月26日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被告梁红玉、张学锋对被告王玉荣上述债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韩立国:

本院已受理原告潮洛蒙(又名王朝鲁门)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韩立国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700元,支付利息8874元;要求被告韩立国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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