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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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侯俊全:

本院受理原告刘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长生、王百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安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龙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大鹏与被上诉人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李全喜、张素红(又名张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玉枝诉被上诉人李全喜、张素红(又名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胡乃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鹏诉被上诉人高宁泽、原审被告胡乃鑫、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白玉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尚军诉被上诉人韩全胜、原审被告白玉国、黄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聂林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长锁与被上诉人石连平、原审被告聂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琴:

本院受理原告许争光诉你、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7)内0826民初159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李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欣强农资经销处与你、被告冯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日

白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萨如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苏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苏奎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娜仁满都拉、双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哈敦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宗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2525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内蒙古傲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娜娜与内蒙古傲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傲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张娜娜培训费2605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二林、刘杰、刘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东达乾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二林、刘杰、刘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二林、刘杰、刘琴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察右前旗立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永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仵防振申请执行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公司履行(2017)内09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6执187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责令你公司立即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仵防振承包费20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8元、保全费1420及执行费3014元。如你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2017)内0926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前八音村西山的第一生产线全部矿山设备和第二生产线的第一破碎机总承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以物抵债。同时向察右前旗立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波送达限制高消费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白达来: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德亮借款本金人民币32150元;二、被告白达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德亮借款利息人民币1733.80元[1561.60元(29280元×2%×2个月20天,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日)+172.20元(2870元×2%×3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及自2018年3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陈姑娘:

本院受理原告齐德力格日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德力格日玛借款本金人民币6250元;二、被告陈姑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齐德力格日玛自2016年12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付佳:

本院受理原告宣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宣雷与被告付佳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黄长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福海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元;二、被告黄长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福海自2018年3月1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齐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永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齐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永喜自2016年3月1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张海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海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二、被告张海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亮借款利息人民币3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吴德亮、徐根小: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海鲜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朱淑贤: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仁发装潢材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仁发装潢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海鲜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杨清林、包淑清(别名包淑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清林、包淑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节忠贵借款本金125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董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谭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红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675元(15000元×0.02元×2.25年,即2015年12月8日至2018年3月8日)本息合计15675元;二、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谭红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谭红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麻景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麻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焕借款本金6250元及利息1500元(6250元×0.02元×12个月,即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本息合计77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高占权、杨秀梅: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达茂旗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孟有荣、温静玲: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冯卫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22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已于2017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孟有荣所有的位于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艾不盖小区5栋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字第150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达国用(2001)字第04418号)房屋一套,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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