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格吉勒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修格勒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22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吴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2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秀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绍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刘绍江与被告秀荣离婚;二、婚生子刘宇琦由原告刘绍江抚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巴音满都呼:
冯毅与白音满都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告发出(2020)内0104执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巴音满都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冯毅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限你在本公告发出次日起7日内履行(2019)内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或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玉宝、马海荷:
本院在执行陈宏杰与王培、张玉宝、马海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薛子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伟诉吴俊录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谭玉荣诉被告张海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武昌:
本院已受理原告孔祥文与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内0521民初2551-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武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孔祥文承包费38850元(5550元×7年),支付违约金19980元(66600元×30%),合计58830元;二、驳回原告孔祥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孔祥文承担847元,由被告包武昌负担6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明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欠款1725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朱洪泰农资经销处负担56元,由被告明江负担1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乌英、华百岁: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3172号原告罗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日期按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8时2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袁长发:
本院受理原告高庆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包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乌日吉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