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刚、范生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永刚、范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永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内蒙古鼎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7.5万元及利息505.05万元(从2011年9月26日开始计息至2019年4月26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78元,由被告张永刚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十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连诉被告李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祥立即给付拖欠原告李凤连工资8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刘春娥、丁伍美:
本院受理原告刘白女诉被告刘春娥、丁伍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2010年3月24日-2019年3月24日利息按2分计算共计利息16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柴校忠诉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给付原告修车费用3200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郝永利、陈庆余: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郝永利立即偿还原告70000元;2、判令被告陈庆余对该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冠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医院、第三人张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3542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东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医院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刘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苏荣莲诉刘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刘继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50333元(利息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月利率2%计算),共计350333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光生、刘继荣、侯秀玲:
本院受理原告苏荣莲诉杨光生、刘继荣、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杨光生偿还原告苏荣莲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666466元(利息从2009年1月11日至2019年9月16日,月利率2%),共计92646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刘继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刘继荣、侯秀玲向原告苏荣莲履行担保合同义务并办理抵押登记以及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丰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472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47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472号执行裁定书之二,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四)、(2020)内0602执4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内50838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473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47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473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依法冻结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四)、(2020)内0602执4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中国银行账户内10058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伊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霞诉被告赵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179400元,及还清之日月利率1.5%的利息(从2012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合计为48个月:13万元本金×月利率1.5%-1950元月息×48个月=93600元;从2016年1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合计为52个月:11万元本金×月利率1.5%=1650元月息×52个月= 85800元;3、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4、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翠、卞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二仁起诉被告李翠、卞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翠、卞玉宝退还原告张二仁现金35万元,利息按2分4厘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找人费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40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蚂蚁聚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永刚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解除租车协议书。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租金27720元(租金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3.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曹建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与被告曹建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建微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贷款70742.74元及下欠到期保险费(每期保险费1257.11元,扣除已付4872.86元,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超过36期)。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2元,由被告曹建微负担。】、民事裁定书(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周璠:
本院受理原告苗云峰诉周璠、白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苗云峰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白海峰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4元,由被告周璠、白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小平:
本院在执行吴桂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138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138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138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之二,裁定依法冻结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四)、(2020)内0602执恢1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20603.8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0)内0602执恢1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你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户内10690.9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2020)内0602执恢138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福君: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申请诉前保全被告赵福君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184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赵福君持有的内蒙古盛火煤炭物流有限公司2.73%股权(出资20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美军:
本院受理原告庄瑞芬诉被告王美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23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查封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3231号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刘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成诉被告刘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刘云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成借款本金62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2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刘云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杨锁成诉被告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小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杨锁成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25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37.89元,由被告负担75.1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娜: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娜偿还原告王振方欠款本金103400元及利息34639元(以1034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以103400元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20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