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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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玉宏、高银莲、刘文斌、金套格吐勒、吴文全、包乌巴达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宏、高银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王玉宏、高银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11264.61元(截止2019年10月16日);三、被告王玉宏、高银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高通拉嘎、王斯琴、高景财、李秋荣、王双柱、王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10.60元;二、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13824.80元(截止2019年7月30日);三、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6010.6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通拉嘎、王斯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刘腾玉、刘青惠、郭巴音满达胡、关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99.50元;二、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8096.53元(截止2019年10月16日);三、被告张斯日古楞、王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99.50元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孙志宏(别名:孙志红):

原告孙有权与被告孙志宏(别名:孙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志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有权欠款24400元;二、驳回原告孙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志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吴立维:

原告杨柱与被告吴立维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杨柱与被告吴立维离婚。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柱负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宝良: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宝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农资款人民币2155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宝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农资款人民币2163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农资款人民币1705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春阳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庞才诉被告包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42200;2.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给付24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宝良、白文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800元及利息5772元,本息合计13572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391元及利息8223元,本息合计16641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第一笔本金7920元、利息7761元,第二笔本金4800元、利息4704元,两笔本息合计25185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林青: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孙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第一笔本金4955元、利息4856元,第二笔本金3300元,两笔本息合计13111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韩桂玲、包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鲍福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700元(10000元×0.02元×62.5个月=12500元-4800元),本息合计177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2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冯海玉、范松迪:

本院受理原告关满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7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87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边唯: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长红(别名:李长宏)、赖俊杰(别名赖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3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军雁、谷建英、杨梹: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上诉人李军雁、谷建英、杨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金双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胡日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2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毕力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散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22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郭福义、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郭福义、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24执5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履行(2015)鄂托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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