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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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银:

本院受理原告董瑞霞诉被告刘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芦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芦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忠小:

本院受理原告刘焕文诉被告王忠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磊、史明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慧、史美欣、冯秀玲、王磊、史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屈德现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屈德现、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619280、股金证号码0101426684,截止2019年12月11日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2018年12月7日的股金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判决:宣告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称为屈德现、账号为1000101800000000619280、股金证号码0101426684、截止2019年12月11日的股数金额142659.32元、开户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的股金证无效。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鲍巴吐白已拉(鲍巴吐):

本院受理原告潘琳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两笔化肥款,本息合计22838.3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30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巴力格希(别名:王别日沙)、王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马志佳: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胡长顺、吴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200元(30000元×0.015元×36个月);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0.015元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宽厚、杜文忠:

本院受理原告杜二虎诉被告李宽厚、杜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宽厚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本息共计150000元;2.判令被告杜文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孙富凯(曾用名孙世亮):

本院在郭海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20]第0144号评估报告,内容为:评估孙富凯(曾用名孙世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6号街坊(富强小区)2号楼1单元121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8.4688万元)、(2019)内0602执恢157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孙富凯(孙世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16号街坊2号楼1单元121室(产权证号22132)。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裴永、张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裴永、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0年10月14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30760元,合计190760元;2、判令二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2分为利率,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审管办)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罗金福、赵彩茹: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金福、赵彩茹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全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64699元。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罗金福、赵彩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占峰、肖海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占峰、肖海霞、乔伟、杨旭忠、汪秀英、赵栓贵、丁艳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红霞、李海明、谢建军、焦文女、第三人李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韦平、张栓梅、武瑞、武巧英、第三人李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睿:

原告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军、苏惠、武瑞、武巧英、第三人李睿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乔永亮:

关于原告刘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内0621民初5024号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乔利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继刚诉被告乔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乔利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刘继刚所欠款项50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永厚、杨俊峰、张春花、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机械厂、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你们与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20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许慧光:

本院受理原告岳铁诉被告许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7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馨河富硒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漠南支行、原审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胡前德门:

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222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郭迷锁:

本院受理王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按你户籍地住址邮寄后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向你户籍地居委会核实,称你多年未在村里居住,也没有联系电话及微信,也没有直系亲属在村里居住,按13304749869手机号与你联系,电话始终是关机状态或无法拨通,本院工作人员发送短信与你联系,你也未回复。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你支付货款1445.30元;2.诉讼费用要求你负担。故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姚丽净:

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7102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3日

范根茂:

本院受理原告银高升与被告云建峰、范根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91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凤英诉被告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任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644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任强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874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1287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为14268元;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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