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红玉、赵艳茹:
本院受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韩红玉、赵艳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宪良诉被告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许冬平、高晓红、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明诉被告许冬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第三人高晓红、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冉诉被告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联信支行、内蒙古民正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郭满银诉被告陈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6%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的利息金额为35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0)内0102民初1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毛腾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常福诉被告陆裕楼、毛腾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俊燕: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俊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俊燕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燕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松江城东河7号地12号楼1单元901号房屋,并委托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万宝隆(蒙)价)字2020第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1751549.1元。将在淘宝网进行公开拍卖,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488816.74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9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及第一次拍卖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1(执行局)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进行第二次拍卖、变卖,第二次拍卖价以第一次流拍价降幅15%,即1265494.23元为起价,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起拍价的20%,即250000元,后续第二次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郑玉祥:
本院受理原告敖海龙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郑玉祥、王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敖海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美林家具有限公司、于淑娟、于树林、姚战非: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美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美林家具有限公司、于淑娟、于树林、姚战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挑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查封)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目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彭英、曹国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英、曹国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高利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千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刚、马中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刚、马中秋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5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常和平、许建萍:
本院受理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和平、许建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日
许利强、刘霞:
本院受理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利强、刘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杜宇亮、刘建新:
本院受理张雅璐申请执行杜宇亮、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韩红运、赵巧连:
本院受理杨爱祥申请执行韩红运、赵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5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关锋申请执行张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向清、敖斯日古冷、郭雨旺:
本院受理郭永红申请执行李向清、敖斯日古冷、郭雨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6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黄盛:
本院受理张思花申请执行黄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7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呼和浩特市阿尔加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开年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阿尔加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兴键:
本院受理赵美桃申请执行王兴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0105执20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库伦旗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国家开发银行诉通辽市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库伦旗热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汇鑫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20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伟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61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给付利息546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安海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64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给付利息2093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高五一: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65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给付利息504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安海亭: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66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元给付利息561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双君: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2967号原告张殿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080元给付利息5026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原告郑彬诉被告阿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阿拉木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郑彬借款本金人民币10270元,并以本金5000元计算,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以本金5270元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阿拉木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殿荣:
本院受理原告孔海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2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孔海霞与被告张殿荣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孔海霞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