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都拉图雅、斯庆高娃、额尔德木图:
本院执行申请人幺雅娟与被执行人满都拉图雅、斯庆高娃、额尔德木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及网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巍:
本院受理原告晏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晏淑娟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75600元,合计315600元;二、被告王巍给付原告晏淑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郭润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秀秀、邬海霞、刘海玉:
本院受理艾林、艾文俊申请执行杨秀秀、邬海霞、刘海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财产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来柱、谢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陈来柱、谢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900元,利息2418元(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共计31个月,月利息2%),本息合计6318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春明与被告张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肖春明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2450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的利息,30000元×0.02元×12个月=7200元;2014年12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的逾期占用资金利息,30000元×0.005元×66个月=9900元;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的利息,10000元×0.02元×10个月=2000元;2014年11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的逾期占用资金利息,10000元×0.005元×67个月=3350元),本息合计62450元;2、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逾期占用资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吉仁台(别名吉仁邰):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被告吉仁台(别名吉仁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赊购装修材料款两笔3015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01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冬梅、张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殿树与被告包冬梅、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内0521民初275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崔殿树的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200元,支付利息15200元,本息合计36400元;二、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金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喜武与被告金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喜武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98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42个月×0.02元=16632元,本息共计:36432元,利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三、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淑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长利与被告赵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长利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00元、给付利息8250元,共计:13750元,之后的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贾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给付利息4550元(6500元×0.02元×35个月,从2017年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合计1105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玉泉(曾用名玉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桂兰诉你及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给付利息3315元(19500元×0.005元×34个月,从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1月8日),合计2281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马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海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元,给付利息18816元(19600元×0.02元×48个月,从2016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合计3841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韩玉山、王双合拉(又名王双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师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给付利息3600元(6000元×0.02元×30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合计96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刘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的原告师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70元,给付利息3146元(4370元×0.02元×36个月,从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合计751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胡双英、董小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占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633元,给付利息4682元(14633元×0.02元×16个月,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合计19315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通拉嘎、白苏布道: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赢农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38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7734元;3.要求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德力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二笔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二笔借款利息702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韩跟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德力根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71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康敖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长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956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