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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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庆格乐吐、付国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4000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斯日古楞、玉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7806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9756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胡月明珠、田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562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杨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60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720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2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白巴力吉、齐白音那(别名齐白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永诉你们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J K518葵花种子款油葵款及复合款2015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一年的违约金6000元(500元×12月,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合计26150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国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10元,给付利息1494元(2410元×0.005元×124个月,从2009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合计3904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秦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七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元,给付利息1496元(3400元×0.005元×88个月,从2009年11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合计4896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包达胡白尔拉、乌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七十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给付利息25740元(33000元×0.02元×39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合计58740元;2.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郭三文: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0)内0104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庆贺、李灵:

本院受理原告曹立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曹立峰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秀玲诉被告侯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18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段俊开:

本院受理原告沈喜玲与被告段俊开、张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梁文秀: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秀、武小青、马瑞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卢向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峰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鑫利食品厂、李勇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金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王永刚、乔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柳栋与你、史三仁、王美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贾磊: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李俊青:

本院受理原告刘震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邬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赵改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冀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赵鹏飞、张玉凤、白玉和、张小转: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高飞飞:

本院在执行信迎春与高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高飞飞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0)内0121执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你履行(2019)内01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张美莲、二连浩特市江美宝力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内蒙古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美莲名下位于二连浩特市建设路东、纬一街南综合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房产证号:蒙房建字第1525012010000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国用2009第000680号)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二连浩特市)内科瑞【2020】估字第FC202000000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综合楼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49.6250万元、门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120万元、仓库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6.1374万元、储藏间1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9.9581万元、储藏间2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110万元、车库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4736万元,仓储用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7.0287万元,总计2144.7458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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